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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1994的理解

来源:WTO/TBT-SPS 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 时间:2013/5/27 9:28:00 |  【字号:

  

  

GATT1994的理解

 

WTO协议的基本框架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1994)——介绍

GATT(1994) GATT(1947)

GATT的核心原则

GATT(1994)的定义

区域贸易协议

国际收支条款

关于GATT章程的其它乌拉圭回合协议

马拉喀什议定书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1994)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于1947年启动磋商,并1948年首次施行。多年来,协定被多次修改和修订,但是只是在1986-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贸易磋商中第一次进行了全面修订。


  改革的方案通过以后,由于将全部协议重新写成一部新文本的工作非常艰巨,所以现在有两部独立、又有相互联系的法律文件,即:GATT(1947)——在乌拉圭回合磋商开始以前存在的原始GATTGATT(1994)——经过修订的、并合并了原始协议的协议。


  乌拉圭回合磋商同时也改变了GATT的地位。此回合以前,它只是一个多边贸易协议,只包含货物贸易。乌拉圭回合磋商扩大了多边贸易规则的涉及范围,包括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现在关税与贸易总协议(GATT)、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并列成为199511日创立的世贸组织(WTO)系列协议之一。


  从1947年到1994年,GATT还承担着另外一项职责,它是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负责协商、管理多边贸易规则。这一职责现在已经正式由WTO所取代。


  WTO秘书处负责编辑本书,以帮助公众理解GATT。本书的第一部分是对协议的解释和介绍。第二部分包含着协议的法律文本和有关文件。本书不旨在对协议提供法律解释。

19985

WTO协议的基本框架

概念性框架

 

 广义上讲,针对两个最大贸易领域(货物和服务)的所有WTO协议,都由相同的三部分结构组成,具体到某一协议其可能结构有所不同。


简 图

WTO协议的基本结构

货物     服务   知识产权  争端  贸易政策审议

基本原则

GATT     GATS   TRIPS   争端解决  TPRM

附加细则

其它货物  服务协议
协议和附件
 附 件

市场准入

每个国家   每个国家
承诺的减   承诺的减
让时间表   让时间表
      
和最惠国
       免除义务

协议都以主要的原则开始即:关税与贸易总协议GATT)(针对货物)和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虽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目前没有附加部分,但也符合此特点)


 然后是涉及特定领域或问题其特殊要求的附加协议和附件。这些附加协议和附件涉及下列特定领域或问题:


      针对货物                针对服务
    (根据
GATT原则)             (GATS附件)
     农业
                  自然人的流动
     农业产品和食品的健康规则(
SPS)     航空运输
     纺织和服装
               金融服务
     产品标准(
TBT)             海上运输
     投资措施                 电 信
     反倾销措施

     海关评估方法
     装船前检验
     原产地规则
     办理进口许可证
     补贴和反补贴措施
     安全保障

最后是一个每个国家制定的详细冗长的,允许特定的外国产品,或服务提供商进入其市场的承诺减让时间表。在GATT中,减让表通常以对货物关税的约束性承诺形式构成。对一些农产品是以关税加配额的形式。在GATS中,承诺声明了在特定的领域,允许外国服务提供商多大程度的准入,同时也包括了一个国家所声明的在某领域内不适用非歧视性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服务类型名单。

乌拉圭回合磋商主要涉及的是前两部分:即总原则和在特定领域的原则。市场准入磋商对工业产品是可能的,一旦关于工业产品的市场准入原则被制定出来,则可以在农业和服务领域继续磋商准入承诺问题。乌拉圭回合以后的磋商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的市场准入问题上:金融服务、基础电信和海上运输(根据GATS),以及信息技术设备(根据GATT)。


  WTO关于第三个贸易领域的协议(即知识产权),虽然此协议直接涉及了某些具体问题的细节(例如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识),但也属于基本原则范畴。其它细则源于WTO外的会议和协议。


  争端解决协议和贸易政策审议也基本属于基本原则范畴。

同样重要


  不包含在上表中的另外一组协议也同样重要,它们是两个未被所有成员签署的诸边协议:民用航空器,政府采购(最初有四个:奶产品协议和牛肉协议在1997年终止。)

法律框架


  概念性的框架体现了法律文本的组织方式。简短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议确立了一个开展国际贸易的法律基础,和建立机构的基础。协议附带四个冗长的附件。


    附件1 包含大部分详细的规则,并可分为三部分:
    
▲1A 包含校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议》、其它管理货物贸易的协议、一个附加单个国家关于货物特定承诺的议定书。
    
▲1B, 《服务贸易总协议》,在特定服务领域,单一国家的特定承诺和免除的文本,及其它。
    
▲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总之,包含在附件1的协议主要指的是多边贸易协议,因为这些协议包含了所有成员业已接受的实质性贸易政策义务。


    附件2 确立了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
   
附件3 提供了关于国内国际贸易政策发展和趋势的常规审议
   
附件4 包含了四个在WTO框架内限定于有限成员的诸边协议


  最后,马拉喀什法律文本包含了一系列同时被当作WTO协议采用的在更广范围问题上的决定和宣言。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1994)——介绍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和(1994)》

GATT体系是以关税与贸易协议本身为中心,现在则被世界贸易组织和乌拉圭回合磋商一揽子协议所代替。在22个初始成员于1947年磋商时,总协议确立了限制和指导各国贸易政策的中心原则,并为政府提供了执行和扩大多边贸易合作的基础。


  世界贸易组织取代了总协议,成为成员间机构合作和解决贸易争端的基础。但是保留了GATT的核心原则,离开这些核心原则就无法理解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

概论


  1986-1994乌拉圭回合贸易磋商,伴随着新的多边贸易协议的产生,将与GATT类似的规则扩大到了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但制度创新可能是磋商结果中最引人注目的部分。


  然而,在回合磋商中涉及更广范围的多数努力没有脱离GATT的传统目的:即加强和扩大货物贸易的多边规则、减少对货物的贸易壁垒。回合磋商中产生的绝大多数协议都涉及了货物贸易的某一方面。


  乌拉圭回合有关货物的协议基本上可分为四个组。


  第一 “GATT(1994)”—原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现称作GATT(1947))的修改版本,附带一些相对小的协议,用于解释或提供新的特殊GATT条款;一个法律文本(马拉喀什议定书)提供在多边GATT保护下单一WTO成员在乌拉圭回合磋商中制定的关税和非关税承诺。这一部分将是本书所论述的


  第二 由两组协议组成,其目的是将农产品贸易、纺织和服装贸易从近年来大量的不受约束状态引入到正常的贸易规则中。


  第三 由五个协议组成,对于一些影响贸易的政策,在规定如何施用其特别部分的方面超出了初始的GATT规则。


  第四 更深层次的一组,由六个协议组成,不同于与传统的GATT所涉及的方面,关注于调节和放宽一些必要的海关手续和贸易管制。


  第二至第四组协议在本系列丛书的其它分册中进行论述。

GATT(1994) GATT(1947)

从前的GATT(或者总协议以区别于与它同名的机构)在最终的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中被称作“GATT(1947)”,以表明它是初始的协议,未受乌拉圭回合结果的影响。

  虽然
WTO协议于199511日生效,但是GATT(1947)1995年间还在使用,以确保在12个月的过渡期内GATT缔约方能维持合同范围内的贸易关系,这期间许多国家还没有完成成为WTO成员的所有程序。

  
GATT(1994)是贸易规则的基本集合,这些规则大部分来自GATT(1947),现在与WTO协议附件1A中的其它协议一同用于表述WTO成员与货物有关的义务。

  
GATT(1947)已没有效力,但是,还有必要对它一读,它的替代者GATT(1994),虽然被冠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的称谓,但它只是被一个简短的协议所定义1,包含了一系列对其它法律文本的参照。

  
GATT(1947)的大多数条款是通过参照性提示而包含于新的协议中,以及许多其它被WTO缔约方采纳的法律文件,还有一些新的谅解和解释性的说明也包含于新协议中。

  本书将在下面的章节中试图通过既考虑
GATT(1994)GATT(1947)相同的部分,也考虑两个协议不同的部分来理解GATT(1994)。为此,下面部分首先谈及GATT(1947)中被GATT(1994)采纳的部分,然后通过定义GATT(1994)的协议引入区别的部分,最后谈及用于解释某些GATT的条目中一些具体要点的乌拉圭回合谅解。

[1] GATT1947GATT出版的文本:BISD第四卷,加入了一直到1996年的修正案,它被再版并未对85-558页的内容作任何修改。于1995年底停止使用此文本的决定是一年前即1994128日,在WTO的执行会议上通过的。正式决定是根据WTO预备委员会的建议,在GATT缔约国第五十次会议上作出的。(1994128日决定,GATT1947WTO协议在过渡期内并存,文件号都为PC/12L/7583)。对GATT1994的定义见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

GATT的核心原则

GATT(1994)GATT(1947)共同的核心原则是众所周知的。这些原则非常重要,所以有必要加以回顾,并进行简单论述。这些原则是最惠国(MFN)规则、国家关税消减和约束原则,国民待遇规则,以及除关税以外其它保护措施的禁止(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


  相对与这些中心规则,在GATT(1994)中保留的两项主要例外情况是:关于区域贸易安排条款和关于对保护国际收支的限制条款。这两项条款将结合对其作轻微的改动的乌拉圭回合谅解被分别讨论。

最惠国


 最惠国规则是GATT全部规则的基础。在GATT第一条2中声明:如果一个GATT(现在的WTO)的缔约国给予另外一个国家最惠国待遇(诸如一项对特定产品的进口可支付关税的消减),那么这个缔约国必须立刻无条件的给予所有缔约国的进口产品同样的待遇。


  换句话说,所有的GATT/WTO成员有权得到任何成员给予的最惠国待遇,反过来讲,就是说他们有权不被歧视。


  这种最惠国或者说非歧视义务适用于任何一种与进口和出口有关的关税和费用,以及国内的各种税费,并适用于施用这些关税、税费的所有规则。


  可以不受最惠国规则约束的主要保留下来的例外情况是第二十四条(以后讨论)中的规定,允许关税同盟成员和自由贸易区成员互相对进口产品给予最惠国待遇;以及1979所作的一个决定(注释3),允许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或者发展中国家间互相给予优惠待遇。

关税消减和约束


 第二项核心原则是成员国必须履行它们所声明的将对特定种类的进口货物施用不超过最高上限水平的进口关税、或者其它费用、或者限制的承诺。


  这些承诺或约束可能最初来自双边协议,例如在这种协议中有关政府同意另一国政府的请求,减少某种产品的进口关税。此种承诺然后被记录在国家的减让时间表中,根据第二章条款的规定,此种承诺即成为GATT规则下其国家义务的一部分,又根据最惠国规则,此种承诺适用于所有国家的进口产品。


  第二条的条款,结合第二十八条有关修改时间表的技术规则,为多数发达国家参加持续多轮的GATT磋商来消减其国家的关税,并在逐渐增加限制的时间表中约束它们的决定提供了基础。


发展中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于此过程无关,许多发展中国家根本就没有约束性的减让时间表。WTO规则要求所有成员都要有减让时间表,受约束产品的比例通常远远高于以前。第二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则将继续指导成员在WTO的规则下进行磋商以减少对货物的贸易壁垒。

国民待遇


 GATT中第三条的国民待遇规则同样是最重要的基本规则。它是对最惠国规则的补充。根据第一条通过要求最惠国待遇,将一个国家所有贸易伙伴的产品相置于平等的条件下,而国民待遇原则则是将这些产品置于与进口国本国的产品同样的条件下。


  那就是说,一旦进口产品通过了一个国家的边境线(此时已经支付了所需的任何一种关税),那么它们必须受到不低于这个国家国内产品的待遇。对此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和其它费用不得高于此国家的国内产品。影响此产品销售、购买、运输、分销和使用的法律和规章必须不少于对产自国内产品的支持程度。

优惠关税


 国民待遇原则意味着只能通过边境线行为对一种产品的国内供应商给予保护。


  进一步的系列GATT规则依然坚持这样的目的,即尽可能限制即便是边境线上的保护措施,代之以进口关税这一单一的手段。第十一条规定,通常禁止对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实行数量限制,但本条和其它条3的一些条款声明了针对此一般规则的例外。(有两种例外情况受乌拉圭回合协议中国际支付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影响,后面将进行讨论。)


  如果国内产业受到受补贴的或倾销的进口产品的威胁(GATT(1947)第六条),那么允许采取某种形式的保护(通常以关税的形式),但是这种保护也要受进一步乌拉圭回合协议的调控。总之,使进口关税成为贸易限制的唯一形式一直是GATT(1994)所坚持的基本目标。实际上,在非常重要的农产品贸易领域,这个目标已经被极大地强化了。

透明度


 GATT(1994)继承的另一项原则是透明度原则。多边审议和透明度是WTO规则中的(即在建立WTO的协议中)一项主要要素。透明度原则还被保留在GATT第十条关于影响货物贸易的政策和规定所提出的总要求中,并保留在许多其它乌拉圭回合协议的更多特殊要求中。


  这些关键的要素构成了旧GATT体系的基本功能,并还在GATT(1994)规则中发挥着作用,本书将不对这些要素作进一步探讨。自从GATT实施以来的多年间,对这些原则在细致和深入水平上的研究已经见诸于大量的文章,它们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影响也得出了结论。这里回顾它们的目的只是强调在WTO的规则内,它们将继续得到运用,并假定它们会有同样的影响。以下的探讨将转入新GATT规则中哪些改变是由乌拉圭回合协议引入的。

[2]以后所要讨论的条款在从GATT(1947)转到GATT(1994)时文字上都未加改变,因此,两个明显不同的法律文本在主要文本方面和说明方面都无法区分。
[注释3]“关于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全面参与的决定缔约国于19791128日通过。GATT文件L/4903BISD 26S203-205
[3]GATT第十一条2a)(用于阻止或减轻严峻短缺的出口限制),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B(对保护国际收支的限制),第十八条:C(新兴产业的发展),第十四条(保障),第二十条(健康和安全的保护)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另一方面,乌拉圭回合的农业协议已经有效地阻止了实施第十一条:2c)(某一农产品在国内生产受到比例上的限制时,对此类农产品采取的进口限制)中规定的可能性,在下面地第一节:2中讲解。

GATT(1994)的定义

GATT(1994)被一个非常短的协议所定义,此协议中列出了GATT(1994)所包含的条款,并提供了一些解释性的注释 。毫无疑问如果乌拉圭回合磋商产生一个单独的、充分修改的GATT文本将是最理想的,但实际证明这是无法作到的。


  甚至简单地重写GATT(1947)的某一内容,如在参照中用“WTO成员替代缔约方都会产生令人吃惊的困难。一个充分的、令人满意的修订本将要求对许多GATT章节的主旨作广泛的改动,以便于反映由过去GATT缔约国所作的决定,和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协议和谅解。当然有些变动作起来可能没有困难,另外一些则可能需要对有关协议重新开始进行艰难的磋商。因此将GATT(1994)定义为由四部分内容组成(GATT(1994)第一款(a-d)):


  a 最突出的部分是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款的合集,于19471030日采纳,并被WTO生效前的各种法律文件所纠正、修订和修改。


  一个重要的例外是所采纳的GATT条款中明确地排除了条款应用议定书PPA),而此议定书实际上是GATT(1947)一般性施用原则的法律基础。PPA有时也称作不可追溯条款,此条款允许GATT成员在1947年时,如果有与总协议中条款不一致的强制性国内法律正在实施,虽然不一致,但仍可继续实施。


  至1994年只有极少数前GATT允许的法律还在实施。一个还在实施的法案是:琼斯法案,它规定美国国内的水路运输航线只能行驶美国制造的、配备美国船员的、悬挂美国国旗的船只。由于PPA不再有效,对尚在实施的琼斯法案条款的法律支持被GATT(1994)协议中的特殊条款(3节(a-e))所代替。这一例外要服从WTO部长会议的审议。


  b GATT(1994)还包括以下内容:阐述前WTO关税协议的法律文件条款,单一国家成为前GATT签约国的准入协议条款,根据GATT(1994)第二十五条关于授予、并依然有效的豁免权的决定,(关于豁免权的深入讨论请见后面),由GATT缔约方采纳的其它决定。


  c d GATT(1994)的第三和第四部分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它们分别是:解释在一些GATT条目中特殊要点的六个谅解;附在每个WTO成员市场准入承诺中的马拉喀什议定书,谅解和马拉喀什议定书将在下面的几节进行评述,首先提及的两个谅解没有按数字顺序排列,因为它们相对GATT的核心原则是两个特别重要的例外,它们是与区域贸易协议(第二十四条),和GATT的国际收支条款有关的谅解。

区域贸易协议

近年来在贸易关系方面最显著的发展之一是世界范围内区域协议的激增,根据这些协议多个国家组成的集团同意在它们之间减少贸易壁垒。这些协议的本质是有利于来自集团成员国的进口产品,排斥从其它国家的进口产品。


  这一做法与最惠国原则相背离,但却是GATT第二十四条所允许的。虽然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在GATT(1994)GATT(1947)中是相同,但是一个乌拉圭回合谅解 (注释6)澄清了过去此条中一直引起争议的几个问题。


  第二十四条的规则用于确保制定区域协议的国家在它们之间真正地实行自由贸易,并对由此产生的对其它WTO成员贸易利益所造成的损失提供适当补偿。


  规则对技术细节上不同的两种协议: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进行了区分,两者都涉及在成员间去除贸易壁垒,但是关税同盟的成员国对来自非成员的进口产品都征收同样税率的进口关税(第二十四条8a)),而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则保留各自国家的关税。


  第二十四条要求关税同盟在制定它们共同的进口关税,或者其它影响进入同盟的进口产品的规定时,总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同盟成立前初始成员的关税和规定的总体水平(第二十四条:5a))。如果超过了就一定要提供补偿。


  自由贸易区根据其性质不可能对外提高关税,但是它们使用原产地规则识别符合免税待遇的产品。但是这些原产地规则不能成为对成员外国家的贸易壁垒(第二十四条:5b))。


  为了获得组建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资格,其成员必须去除所有实质性影响其成员间贸易的关税和限制(第二十四条:8a)(I)和8b))。另外一些规则要求提供其成员如何转向自由贸易的详细计划和时间表,计划和时间表将被审查以确定是否满足了第二十四条的要求 (注释7)。

区域贸易协议谅解


 关于第二十四条(注释8)的乌拉圭回合谅解明确了,或者至少触及了多数问题,其结果可能使得在区域协议是否满足第二十四条规则方面更容易达成一致。


 谅解的序言多次重申这种公认的关于这些区域贸易形式的争论。尽管如此,谅解进一步要求(至少是含蓄地)所有实质性贸易都应包括在成员间消除壁垒的贸易范围内,并承认如果去除关税和其它限制的措施扩大到全部贸易,那么这种区域合作形式对扩大世界贸易的贡献将增加;如果任何主要贸易领域被排除,那么其贡献将降低。

一般关税率


 在涉及第二十四条5节的谅解中有一个更有约束力的说明,要求关税同盟共同关税的一般税率和贸易规则不得高于同盟成立前所施用的水平。


 文件确定了评估一般税率实际上高还是低的方法。评估以对全部加权平均关税率和能获得的关税进行估算为基础,而这种估算将依次以详细的进口统计数据为基础。在对前后税率和规则进行比较时将考虑实际施用的税费(就是说,为了进行比较,其比较程序将与成员关税减让表约束可能允许征收更高的关税的情况无关。)计算由WTO秘书处执行(谅解第二节)


 在超过了保护的约束水平、需要补偿时,谅解对过去的棘手问题提供了进一步的说明。


 磋商将在修改或撤消以前的关税减让前开始。如果关税同盟的成立造成同盟内的一个成员提高了约束性关税,那么同盟内其它成员就要适度考虑对受影响的同一产品作某种程度的关税消减。如果所作的消减不能提供补偿,关税同盟将通过消减其它产品的关税来提供补偿。如果这种补偿不被接受,那么关税同盟可以继续执行它们所作的提高关税的决定;而受影响的WTO 成员有权通过实质性撤消同等数量的减让作为回应。


  同一组条款明确说明,即使关税同盟的成立造成了约束性关税的降低,从而有利于非同盟成员,同盟中的成员也无权向非同盟成员索要补偿。(4-6 节)

组建区域集团的合理时间


 由于第二十四条声明任何旨在导致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形成的任何过渡性协议都要包括一项计划或时间表,以说明将在一个合理的时间长度内达到协议的目标,谅解中声明这一时间不得超过10年,特殊情况除外(GATT(1947)第二十四条:5c)和谅解3节)。

WTO中的检查程序


 谅解还包括了关于区域贸易协议检查的条款。在某种程度上,这些条款只是建立了一些程序,虽然没有在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但这些程序在GATT的规则中已经成为标准惯例。总之,这些程序得到了强化,尤其是通过规定如果过渡性协议没有包含所要求的计划和时间表,负责检查协议的WTO工作组将提出适当的建议以弥补这一不足,如果建议不被采纳则过渡性协议将无效(谅解7-11节)(注释9

 谅解的进一步规定作了更明确的说明,根据第二十四条进行的区域协议检查并不影响其以下独有的权利(过去曾争论过的)即:由于施用了此条(谅解第十二节)的规定而出现了一些问题,从而求助于GATT/WTO争端解决程序加以解决。

原产地规则
基层政府行为

 在第二十四条的谅解中没有提及原产地规则问题。虽然一个单独的乌拉圭回合协议(注释10)(在丛书的另外一书中将讨论)涉及原产地规则,但它也仅仅部分地适用于在优惠安排情况下的原产地规则,例如区域贸易协议。

 第二十四条的谅解还包括一项条款,此条款涉及条目与区域协议没有关系。第二十四条12节涉及的是成员国政府的一项责任即,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基层政府或地方政府遵守GATT规则。基层政府或地方当局的行为不符合中央政府所作的承诺的这种问题主要发生在联邦制国家。

  谅解明确声明
WTO成员要对基层政府破坏GATT规则的行为负完全责任,如果它们不能使基层政府的行为符合其在GATT中所承担的义务,则最终可能要为此提供补偿。(谅解第13-15款)

注释6
注释7
注释
8GATT(1994):关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二十四条解释的谅解
注释9WTO常务理事会成立了一个负责检查这些协议的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替代以前为此设立的特别工作组。
注释
10:原产地规则协议

国际收支条款

正如前面指出的那样,GATT允许国际收支困难的成员采取贸易限制措施,这是约束关税和关税唯一化基本原则的主要例外之一。


 根据GATT(1994)施用GATT十二和十八条B可能不会比根据GATT(1947)施用这两条更困难,然而,乌拉圭回合在这两条中达成的谅解(注释11)其意义是深远的,尤其是国家有权引入某种限制措施的规定。
 

第十二条只适用于发达国家的国际收支条款,允许在某种必要的情况下实施进口限制,预防迫在眉睫的金融储备方面的威胁,或者阻止迫在眉睫的金融储备下降,或者重建非常低的金融储备。
 

第十八条:B适用于发展中国家,放宽了实施进口限制的条件,不要求威胁是迫在眉睫的,以及只需说明储备不足而不是非常低。
 

以上两条都假定在以上的不利情况下,进口的总体水平可能会通过对进口产品的数量或货值限制而得到控制(GATT(1947)十二条2a)和十八条B9
  

近几年来,发达国家几乎不再使用十二条,而使用进口附加税,或者类似的以价格为基础的措施,这些被认作是较数量限制更好的措施。(注释12


对采取以价格为基础措施的承诺


  新的国际收支谅解正式承认近来发达国家的这些变革措施,这种承认几乎等同于对以上两条的修改。WTO成员要确保承诺在采取以价格为基础的措施,例如进口附加税、或进口储备要求时要对贸易产生最小的扰乱影响。
 

虽然实际上这些变革可能造成将要施加的关税水平高于有关成员国在其货物减让表承诺的最高约束水平,但是它们将被采纳。成员要寻求避免施加新的数量限制(谅解1-3节)。


宣布时间表,避免对特定领域的保护


 还有一些条款可以影响根据国际收支规定采取的措施,这些条款也得到了加强。成员们同意有义务向公众宣布取消限制性进口措施的时间表,或者提供理由证明在其国家取消限制是不可能的(谅解1节和11b))。成员们确认由于国际收支的原因而使用限制措施可能只适用于控制进口产品的总体水平,而基本的进口产品可能不包括在此种限制之内。这样规定(谅解6节)(注释13)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它成为一个漏洞,从而为特殊领域提供保护。


WTO委员会的咨询


 谅解还强化了咨询方面的规则,咨询由WTO国际收支委员会负责,规则要求将要援引12条或18B的国家要进行磋商。要求这类咨询必须在施加限制措施,或限制措施被加强的四个月内开始(谅解6节),这一要求是所作的所有变革之一。协议对全面咨询和简单咨询保留了区别对待的原则,此原则在GATT的惯例中得到发展。但是简单咨询作为一种正常的程序现在仅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也可能使用简单咨询,但是只能连续使用两次,并且这些发展中国家需是正在进行已经委员会同意的贸易自由化努力,或者其政策将在同一年受到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审议(谅解 8节)。

注释11:关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国际收支条款得谅解
注释12 :这些变革措施在关于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的宣言得到认可和批准,并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被各缔约方采纳(GATTBISD26S/205-209)。
注释13基本产品要理解为这类产品即:满足基本消费需要或者有助于改进国际收支现状的努力,例如生产所需的资本货物或资本投入

关于GATT章程的其它乌拉圭回合协议

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其它几项谅解解释了GATT的多项条款,但这些谅解不属于主要协议。这些谅解涉及GATT21b)和17条,25条(豁免权)和28条,使得根据GATT(1994)与根据GATT(1947)施用这些章程有所区别。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改动主要是技术性的,但却是非常重要的。


额外的关税和收费
 

关于第二条1b)(注释14)的谅解性质上技术性更强。正如所描述的那样,第二条说明了减让时间表的要求和含义,在此减让表中每个WTO成员明确规定了它已经接受的精确关税承诺(约束)。此条1节(b)确定了普通关税不得高于减让表中规定的水平这一基本要求。
 

实际上,进口产品在清关前有时会被要求负担其它的关税和费用。,这些税费以前未被记录在减让表中,甚至不对国内产品征收这些税费。即使这种收费受到约束不许增加,但由于它们没有列入减让表,所以要想准确的知道将面临什么样的贸易壁垒是非常困难的。


 新的协议规定截止(注释15)到19944月除了关税以外,在边境上对每种产品的进口和出口征收的税费都应该包含在每个国家的减让表中,并应在此水平上进行约束。这一规定的作用应是既可以增加每个国家边境保护的透明度,又可以减少将来类似上边所提税费的增加。


国营贸易企业


 关于第185的谅解涉及的是对国营企业和国营企业行为透明度的定义。

第十八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国营企业、或者享有政府授予特权的企业不因为这种优势地位而脱离GATT非歧视规则的约束(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规则)。


 此条不包括用于政府目的的采购,政府采购不在此约束范围之内。


 问题的关键是那些由于其同政府的某种关系、有能力影响产品进口和出口的企业不应该通过有利于特殊的供货商、限制进口或出口的数量、补贴出口产品,或制订高价格这些措施扭曲贸易。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一个可操作的定义,谅解确定国营贸易企业指的是政府的或非政府的企业,包括销售董事会,这类企业可以通过授予它们独有的或特殊的权利或特权、通过它们的购买或销售影响进口或出口的水平和方向。这类企业必须向WTO通知。


豁免权


  GATT(1947)中的豁免程序允许作出如下决定:在例外的情况下允许一个缔约方免除总协议给其施加的特殊义务。

豁免程序包含在第二十五条中,声明指出只需以投票的方式通过豁免请求。在WTO的原则中豁免的可能性继续保留,但更加慎重地定义了使用条件。
  

对于在GATT(1994)原则下假定的义务豁免,新规则一部分列于WTO协议中,一部分列于豁免谅解中,并经乌拉圭回合磋商,成为GATT(1994)的一部分(注释16)。
  

给予豁免权的最终决定取决于WTO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的要求连同一些更进一步的重要条款列于WTO协议的第九条(见此丛书第一册),还包括了首次提出任何豁免要有一个固定截止日期的要求。
  

谅解要求在提出给予或扩大豁免请求时。成员要描述其计划采取的措施,其政策的目标,以及为什么这些目标不能通过与GATT要求的义务一致的措施来实现。
  

谅解中第二个永久性的要素承认,即使已经获得了豁免权,但如果其它成员相信其源于WTO原则下的利益被取消或被消弱,那么它们可以求助于争端解决程序。这一权利不仅适用于给予豁免权的成员不遵守有关条件的情况,还适用由于与豁免权一致的措施造成了以上提及的取消和消弱。
  

谅解中的第三个内容虽然从长远看意义不大,但也是重要的:它规定在WTO生效时还有效的任何早期GATT豁免权将最迟在两年内终止,除非根据新规则可以延长。它的作用在于自1997年开始所有现存的豁免权都要受新规则的管制。


改变一项约束


  GATT的第二十八条涉及的是当一个成员希望撤消或修改过去的一项减让而提出的磋商要求。在此规则中,作为已经认同的最初磋商国或基本供货商,对其在特殊的产品上由于约束性关税造成的利益损失而要求补偿的权利大部分得到了保留。
  

最初磋商国指的是由于双边磋商的成果而获得约束性关税的政府。基本供货商指的是近些年在有关的市场与最初磋商国相比,已成为某种产品的更大出口商。
  

给予在此种市场有实质性利害关系的供货商的权利较少。乌拉圭回合关于第二十八条(注释17)的谅解对原来规则进行了修改,承认对于一些供货国来说,有关产品在一市场上较小的份额实际上对其有极大的经济重要性。改变应该有利于较小的WTO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
  

新规则确定如果WTO成员已经不享有作为初始协商国或基本供应商的利益,但其出口产品的均衡现状承受不住约束性关税的改变造成的冲击,这类成员被认作是有额外的基本供货利益,因此有权协商获取补偿。这种地位将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即:有关的供货成员受此减让影响的出口产品在其全部出口产品中占有最高的比例(即:产品出口到修改或撤消约束的成员国市场)。新规则的经验将在五年后审议,如果此规则在给予较小的供货商更大的协商权方面运作的不令人满意,可能会对其加以改进(谅解1节)。
  

谅解也澄清了第二十八条的几个技术性要点,如新产品受到撤消约束性关税的影响,或关税配额取代了没有时间限制的减让时如何确定协商权。

注释14:关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二条:1b)解释的谅解。
注释15GATT(1994):关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十七条解释的谅解。
注释16GATT(1994):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关于义务免除的谅解。
注释17GATT(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关于义务豁免的决定。

马拉喀什议定书

马拉喀什议定书是一个法律文件,这个文件使得每个WTO成员在乌拉圭回合所作的消除或降低关税率承诺、以及可施用于货物贸易的非关税措施的承诺成为GATT(1994)(注释18)组成部分。


 数千页的国家减让时间表,代表了市场准入协商的详细成果,还包括了农业协议中的特定承诺,一并被附在了议定书的后面。根据议定书第一节的规定,每一单一的减让时间表在该国家成为WTO成员之日即成为GATT(1994)的减让时间表。减让时间表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
一节
A 农产品:在最惠国基础上的关税减让
一节
B 农产品:关税配额
二节
在最惠国基础上的其它产品的关税减让

第二部分 优惠关税(如果可行)


第三部分 非关税措施的减让(通常针对非农产品)


第四部分 农产品:限制补贴承诺
一节
国内支持:综合支持总量
二节
出口补贴:预算支出和数量消减承诺
三节
限制出口补贴范围承诺

过去,GATT减让时间表几乎完全是由在最惠国基础上制定的影响进口的约束性关税组成。这些与列于第一部分一节A(虽然对许多国家来说,影响农产品的约束程度较低)和二节的减让相一致。对优惠性关税的约束很少。


 在第一部分二节对非农产品的关税减让无论是从全部产品的数量上,还是从执行制定这些减让的国家数量上都是不同寻常的。但是在附于马拉喀什议定书的承诺中真正的革新是对农产品所作的承诺,以及在第一部分一节和第四部分的政策。(农业协议分册对其进行了解释)

议定书本身的宗旨主要涉及施用已经同意的减让的规则,并涉及如果基本供货商没有成为WTYO成员是否可以取消特殊的减让等此类问题。


 这些条款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声明了开始实施已经同意的非农产品(注释19)关税减让承诺的时间表。除非时间表中另有规定,否则所有乌拉圭回合已经同意的关税消减将在五个等长的年度内分期执行。第一期在WTO协议生效之日起,其余的在每一年的一月一日起。


 因此,第一轮关税消减在199511日执行,最后一轮消减不迟于199911日执行。要求那些时间表附加在议定书中,但是加入WTO晚于199511日的国家在加入时立即开始进行任何一种已生效的消减,保持与其时间表要求的进程同步

注释18: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马拉喀什议定书。
注释19:详细的农产品关税消减时间表见此丛书的农业协议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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