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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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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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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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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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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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视检查被测电池的外观质量,电池外观应清洁,不应有裂痕、裂纹、凹痕、沙眼、变形和其他形式的机械损伤,输出引线不应有锈蚀。
电池所有引出电缆线均有防止电缆线转动和拔脱的固定装置,不应有电缆拔脱、断线、机械变形和接头松动的现象,电缆线均不应有导线裸露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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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性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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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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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万用表电压挡测量电池的极性,电池的极性应与标志的极性符号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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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形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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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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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量具测量电池的外形尺寸,电池的外形尺寸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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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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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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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衡器测量电池的重量,电池的重量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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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和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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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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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视检查被测电池的标志和代号,电池上应表明电池型号、标称电压、额定容量、制造日期(或生产批号)、制造厂和注意事项的标识或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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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路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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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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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压表测量电池的开路电压,电池开路电压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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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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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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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2.2充电制度
将完全放电态的电池先以0.2C5(A)电流恒流充电到充电终止电压,在恒压充电阶段当充电电流小于充电终止/截至电流时停止电池的充电。
6.1.2.2.3测量方法
将完全充电的电池搁置lh~5h后,以0.5I2(A)电流放电至规定终止电压或电池保护,在放电过程中的第10min时以15A的脉冲电流(脉宽5s)放电一次,结果应符合5.1.2.2的要求。
5.1.2.2电池工作电流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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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温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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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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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电池按6.1.2.2的规定充电,并搁置lh~5h后,将电池置于6.1.2.2.1规定的环境条件下,以0.2I2(A)电流放电至规定终止电压或电池保护,计算电池实际容量。试验可重复五次,在五次试验内,电池实际容量应符合5.1.2.3.1的要求。
5.1.2.3.1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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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10℃)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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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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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电池按6.1.2.2.2的规定充电,再将电池置于-10℃的低温箱中搁置8h,然后在低温箱中以0.2I2(A)电流放电至规定终止电压或电池保护,计算电池实际容量,其结果应符合5.1.2.3.2的要求。
5.1.2.3.2 -10℃条件下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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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40℃)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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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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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电池按6.1.2.2.2的规定充电,再将电池置于40℃的高温箱中搁置8h,然后在高温箱中以0.2I2(A)电流放电至规定终止电压或电池保护,计算电池实际容量,其结果应符合5.1.2.3.3的要求。
5.1.2.3.3 40℃条件下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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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A)放电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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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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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电池按6.1.2.2.2的规定充电,以I2(A)电流放电至规定终止电压或电池保护,计算电池实际容量,其结果应符合5.1.2.3.4的要求。
5.1.2.3.4电池按6.1.2.3.4的规定试验后,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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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保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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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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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按6.1.2.2.2的规定充电,然后以开路方式搁置30天后。电池以0.2I2(A)电流放电至规定终止电压或电池保护,计算放电容量。电池的荷电保持能力用额定值的百分比表达,结果应符合5.1.3的要求。
5.1.3电池按6.1.3的规定试验后,其荷电保持能力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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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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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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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6.1.2.2.2的规定对电池充电,以0.2I2(A)电流放电至电池的规定终止电压或电池保护,在6.1.2.2.1的规定条件下连续循环,充、放电之间的间歇转换时间不超过30min,当电池放电容量连续三次低于额定容量的60%时(此三次不计入循环次数),停止试验。记录电池最后一次放电容量,试验结果应能满足5.1.4的要求。
5.1.4电池按6.1.4的规定试验后,其循环寿命应不低于500次。第100次的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85%;第500次的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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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振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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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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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先按6.1.2.2.2的规定充电,然后在6.1.2.2.1规定的条件下,以大平面方向紧固在振动台上。对电池施以振幅为2mm,频率为16.7Hz,时间为1h的垂直振动,电池应满足5.1.5的要求。
5.1.5电池按6.1.5的规定经受振动后,应满足:
a)外壳不变形,不超过规定的外形尺寸范围;
b)由n只单体电池串联组成的电池电压,试验前后开路电压变化不超过±(O.2xn)V;
c)电池不泄漏、不起火、不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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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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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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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操作者进行如下试验时,应采取足够的保护措施,防止在电池发生意外时造成伤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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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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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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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按6.1.2.2.2规定充满电的电池,除去保护线路后,正负极用导线短路(导线电阻30mΩ~50 mΩ)lh或保护线路板保护,结果应符合5.1.6.1的要求。
5.1.6.1电池按6.1.6.1的规定试验后,应不泄漏、不起火、不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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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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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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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按66.1.2.2.2充满电的电池,除去放电电子保护线路后,以I2(A)电流进行过充电1h,结果应符合5.1.6.2的要求。
5.1.6.2电池按6.1.6.2的规定试验后,应不泄漏、不起火、不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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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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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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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完全放电态的电池,除去放电电子保护线路后,再以0.2I2 (A)的电流继续放电,直至达到某个电池电压为0V,结果应符合5.1.6.3的要求。
5.1.6.3电池按6.1.6.3的规定试验后,应不泄漏、不起火、不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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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温湿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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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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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充满电的电池放入温度(40±2)℃,相对湿度90%~95%的恒温恒湿箱中,持续时间48h。试验结束后将样品取出,在6.1.2.2.2规定的条件下搁置6h,对样品进行外观目测检查,结果应符合5.1.6.4的要求。
5.1.6.4电池按6.1.6.4的规定试验后,应不泄漏、不冒烟、不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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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低温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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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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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充满电的电池放入温度-40℃的低温环境中搁置1h,再在85℃条件下搁置1h,如此循环32次结束试验。试验结束后将样品取出,再在6.1.2.2.1规定的条件下搁置6h,然后对样品进行外观目测检查,结果应符合5.1.6.5的要求。
5.1.6.5电池按6.1.6.5的规定试验后,应不泄漏、不冒烟、不着火或不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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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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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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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充满电的电池浸入室温下的水槽中,深度以浸没电池表面为准,保持24h。试验结束后,将样品取出,在6.1.2.2.1规定的条件下搁置6h,对样品进行外观目测检查,结果应符合5.1.6.6的要求。
5.1.6.6电池按6.1.6.6的规定试验后,应不泄漏、不冒烟、不着火或不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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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跌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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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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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充满电的电池从700mm高度处自由跌落到厚度为20mm的硬木板试验台面上,x、y、z每个正、负方向各试验1次。试验结束后,对样品进行外观目测检查,结果应符合5.1.6.7的要求。
5.1.6.7电池按6.1.6.7的规定试验后,应不泄漏、不冒烟、不着火或不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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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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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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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1.2.2.1规定的条件下,将充满电的电池的正负极反接,以1/3I2 (A)电流进行恒流充电8h。试验结束后,对样品进行外观目测检查,结果应符合5.1.6.8的要求。
5.1.6.8电池按6.1.6.8的规定试验后,应不泄漏、不冒烟、不着火或不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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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高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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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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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充满电的电池放置在烤箱中,并以3℃~7℃/min的速度升温,温度升至130℃后开始计时,并保持温度一直处于(130±2)℃范围内1h。试验结束后,对样品进行外观目测检查,结果应符合5.1.6.9的要求。
5.1.6.9电池按6.1.6.9的规定试验后,应不泄漏、不冒烟、不着火或不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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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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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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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先按6.1.2.2.2的规定充电,然后在6.1.2.2.1规定的条件下,在电池中抽取单体电池,用一个直径3mm的钉子(对方形电池必须以垂直于宽度的方向)穿过单体电池中心,并把钉子停留在单体电池内30s。试验单体电池应满足5.1.6.10的要求。
5.1.6.10单体电池按6.1.6.10的规定试验后,应不爆炸、不起火,但允许电池变形或漏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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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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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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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池中抽取单体电池,按6.1.2.2.1规定的条件下,将单体电池放置在专用的挤压试验机上,对单体电池分别进行横向和纵向挤压,使挤压后的单体电池横向和纵向尺寸变形lmm~3mm。试验单体电池应满足5.1.6.11的要求。
5.1.6.11单体电池按6.1.6.11的规定试验后,应不爆炸、不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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