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服务    简介            标准           WTO/TBT通报    召回预警   质量热点   标准动向         认证标志     检测须知     中国标准    
IEC标准      技术前沿    产业新闻        运输规则       政策动向       联系我们   帮助中心   美国标准         日本标准     电池知识     检测知识
服务项目

装运前检验协定

来源:WTO/TBT-SPS 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 时间:2013/5/27 9:09:00 |  【字号:

各成员,
注意到部长们于1986 年9 月20 日同意,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旨在“进一步放宽和扩大世界贸易”、“加强GATT 的作用”以及“增加GATT 体制对不断演变的国际经济环境的反应能力”;
注意到一些发展中国家成员求助于装运前检验;
认识到发展中国家需要在核实进口货物的质量、数量或价格所必需的时间和限度内采取该做法;
注意到此类程序的实施不得造成不必要的迟延或不公平的待遇;
注意到此种检验根据定义是在出口成员的领土内实施的;
认识到需要制定有关用户成员和出口成员权利和义务的议定的国际框架;
认识到GATT 1994 的原则和义务适用于WTO 成员政府授权的装运前检验实体的活动;
认识到宜使装运前检验实体的经营及与装运前检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透明度;
期望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解决出口商和装运前检验实体之间在本协定项下产生的争端;
特此协议如下:
第1 条
范围—定义
1. 本协定适用于在各成员领土内实施的所有装运前检验活动,无论此类活动是由一成员的政府还是由任何政府机构签约或授权的。
2. “用户成员”指政府或任何政府机构签约或授权使用装运前检验活动的成员。
3. 装运前检验活动指与对将出口至用户成员领土的货物的质量、数量、价格,包括汇率和融资条件,和/或海关归类进行核实有关的所有活动。
4. “装运前检验实体”指由一成员签约或授权实施装运前检验活动的任何实体。 1
【1 各方理解,本规定并不要求各成员有义务允许其他成员的政府实体在其领土内实施装运前检验活动。】
第2 条
用户成员的义务
非歧视
1. 用户成员应保证装运前检验活动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在实施这些活动中使用的程序和标准是客观的,且对受此类活动影响的所有出口商平等适用。用户成员应保证其签约或授权的装运前检验实体的所有检验人员统一执行检验。
政府要求
2. 用户成员应保证在进行与其法律、法规和要求相关的装运前检验活动的过程中,在GATT 1994 第3 条第4 款的规定与此有关的情况下,应遵守这些规定。
检验地点
3. 用户成员应保证所有装运前检验活动,包括签发检验结果清洁报告书或不予签发的通知书,均应在货物出口的关税领土内进行,如因所涉及的产品性质复杂而无法在该关税领土内实施检验,或如果双方同意,则可在制造该货物的关税领土内进行。
标准
4. 用户成员应保证关于数量和质量的检验应依照买卖双方在购货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实施,如无此类标准,则适用有关国际标准2。
【2 国际标准指成员资格对所有WTO 成员开放的政府或非政府机构采用的标准,其公认的活动之一是在标准化领域。】
透明度
5. 用户成员应保证装运前检验活动以透明的方式实施。
6. 用户成员应保证在出口商最初接洽装运前检验实体时,该实体向出口商提供一份出口商遵守检验要求所必需的全部信息的清单。如出口商提出请求,则装运前检验实体应提供实际信息。该信息应包括用户成员与装运前检验活动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还应包括用于检验及价格和汇率核实目的的程序和标准、出口商相对于检验实体的权利以及根据第21 款制定的上诉程序。现有程序的额外程序性要求或变更不得适用于装运货物,除非在安排检验日期时已将这些变更通知有关出口商。但是,在GATT 1994 第20 条和第21 条所处理类型的紧急情况下,此类额外要求或变更可在通知出口商之前对装运货物实施。但是此援助并不免除出口商在遵守用户成员的进口法规方面的义务。
7. 用户成员应保证本条第6 款所指的信息应以方便的方式使出口商获得,装运前检验实体设立的检验办公室应作为信息点,在其中可获得此信息。
8. 用户成员应以能够使其他政府和贸易商知晓的方式,迅速公布与装运前检验活动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和法规。
机密商业信息的保护
9. 用户成员应保证装运前检验实体应将在实施装运前检验过程中收到的所有未经公布、第三方不能普遍获得或在公共领域不能普遍获得的信息视为商业机密。用户成员应保证其装运前检验实体为此保留程序。
10. 应请求,用户成员应向各成员提供其为实施第 9 款而采取措施的信息。本款规定不得要求任何成员披露会危害装运前检验计划的有效性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
11. 用户成员应保证装运前检验实体不对任何第三方泄露机密商业信息,但是装运前检验实体同与其签约或其授权进行检验的政府实体分享该信息的情况除外。用户成员应保证它们自与其签约或向其授权进行检验的装运前检验实体收到的机密商业信息得到充分保护。装运前检验实体只有在机密信息为信用证或其他支付方式或由于通关、进口许可或外汇管制的目的而通常需要的情况下,方可同与其签约或其授权进行检验的政府实体分享此类信息。
12. 用户成员应保证装运前检验实体不要求出口商提供有关下列内容的信息:
(a)与已获专利、己获许可或未披露的方法有关、或与正在申请专利的方法有关的制造数据;
(b)未公布的技术数据,但为证明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所必需的数据除外;
(c)内部定价,包括生产成本;
(d)利润水平;
(e)出口商与其供应商之间的合同条款,除非其他方法无法使实体进行所涉检验。在此种情况下,实体应只要求为此目的所必需的信息。
13. 对于第12 款所指的信息,装运前检验实体不得另行要求提供,但出口商为说明一特定情况可自愿发布。
 

利益冲突

14. 用户成员应保证装运前检验实体保留程序以避免以下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记住

第9 款至第13 款有关保护机密商业信息的规定:

(a)在装运前检验实体与任何与所涉装运前检验实体有关的实体之间,包括装运前检验实体在其中有财务或商业利益的任何实体,或在所涉装运前检验实体中有财务利益且其装运货物将由该装运前检验实体进行检验的任何实体;

(b)在装运前检验实体与其他任何实体之间,包括需进行装运前检验的其他实体,但是签约或授权进行检验的政府实体除外;

(c)在装运前检验实体内部从事除要求实施检验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的各部门之间。

迟延

15. 用户成员应保证装运前检验实体在检验装运货物时避免无理迟延。用户成员应保证,一旦装运前检验实体与出口商商定检验日期,装运前检验实体即应在该日期进行检验,除非在出口商和装运前检验实体双方同意的基础上重新安排日期,或装运前检验实体被出口商或不可抗力3 妨碍无法实施检验。

【3 各方理解,就本协定而言,“不可抗力”指“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抗拒的强制或强迫、无法预料的事物的趋势。”】

16. 用户成员应保证,在收到最终单证和完成检验后,装运前检验实体在 5 个工作日内签发检验结果清洁报告书,或提供详细书面说明列明不予签发的理由。用户成员应保证,在后一种情况下,装运前检验实体应给予出口商提交书面意见的机会,如出口商提出请求,应在双方方便的最早日期安排复验。

17. 用户成员应保证,只要出口商提出请求,装运前检验实体承诺在实际检验日期前,根据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的合同、形式发票以及适用的关于进口授权的申请,对价格和在适用的情况下对汇率进行初步核实。用户成员应保证,只要货物与进口单证和/或进口许可证相符,即不撤消装运前检验实体在该初步核实基础上己接受的价格或汇率。它们应保证,在进行初步核实后,装运前检验实体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口商它们接受价格和/或汇率或不予接受的详细原因。

18. 用户成员应保证,为避免支付的迟延,装运前检验实体应尽快将检验结果清洁报告书送交出口商或出口商的指定代表。

19. 用户成员应保证,如检验结果清洁报告出现笔误,则装运前检验实体应尽快更正错误,并将更正的信息送交有关方。

价格核实

2O. 用户成员应保证,为防止高报价、低报价和欺诈,装运前检验实体应根据下列准则实施价格核实4:

【4 在装运前检验实体与海关估价有关的服务方面,用户成员的义务应为它们在《WTO 协定》附件1A 所列GATT1994 和其他边贸易协定中所接受的义务。】

(a)装运前检验实体只有在它们能够证明其关于价格不符合要求的调查结果是根据符合

(b)至(e)项所列标准的核实程序做出的,方可拒绝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议定的合同价格;

(b)装运前检验实体为核实出口价格而进行的价格比较应根据在相同或大致相同时间、根据竞争和可比的销售条件、符合商业惯例的自同一出口国供出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一个或多个价格进行,并扣除任何适用的标准折扣。该比较应根据下列规定:

(ⅰ)仅使用可提供有效比较基础的价格,同时考虑与进口国和用以进行价格比较的一个或多个国家有关的经济因素;

(ⅱ)装运前检验实体不得依靠供出口到不同进口国的货物的价格而对装运货物任意强加最低价格;

(ⅲ)装运前检验实体应考虑(c)项所列的特定因素;

(ⅳ)在上述程序的任何阶段,装运前检验实体应向出口商提供对价格进行说明的机会;

(c)在实施价格核实时,装运前检验实体应适当考虑销售合同的条款和与交易有关的普遍适用的调整因素;这些因素应包括但不仅限于:销售的商业水平和销售数量、交货期和交货条件、价格升级条款、质量标准、特殊设计特征、特殊装运或包装规格、订货数量、现货销售、季节影响、许可费或其他知识产权费以及作为合同一部分提供的、但未按通常做法单独开列发票的服务;还应包括与出口商价格有关的某些因素,如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合同关系等;

(d)运输费用的核实应仅与销售合同中列明的、出口国中运输方式的议定价格有关;

(e)下列因素不得用于价格核实目的:

(ⅰ)进口国生产的货物在该国的销售价格;

(ⅱ)来自出口国以外一国供出口货物的价格;

(ⅲ)生产成本;

(ⅳ)任意的或虚构的价格或价值。

上诉程序

21. 用户成员应保证装运前检验实体制定程序以接受和考虑出口商提出的不满意见并对此做出决定,用户成员还应依照第6 款和第 7 款的规定使出口商可获得有关此类程序的信息。用户成员应保证依据下列准则制订和保留此类程序:

(a)装运前检验实体应指定一名或多名官员,在正常的营业时间内,在设立装运前检验管理办公室的每一城市或每一港口接收、考虑出口商的申诉或不满意见,并对此做出决定;(b)出口商应以书面形式向指定的一名或多名官员提供所涉具体交易的事实、不满意见的性质以及建议的解决办法;

(c)指定的一名或多名官员对出口商的不满意见应给予积极考虑,并应在收到(b)项所指的文件后尽快做出决定。

背离

22. 作为对第2 条规定的背离,用户成员应规定,除分批装运外。如装运货物的价值低于用户成员规定的适用于该批货物的最低价值,则不得对其进行检验,但特殊情况除外。此最低价值应成为根据第6 款规定向出口商提供信息的一部分。

第3 条

出口成员的义务

非歧视

1. 出口成员应保证其与装运前检验活动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

透明度

2. 出口成员应以能够使其他政府和贸易商知晓的方式,迅速公布所有与装运前检验活动有关的适用法律和法规。

技术援助

3. 如收到请求,出口商应按双方同意的条件向用户成员提供旨在实现本协定目标的技术援助。5

【5 各方理解,该技术援助可在双边、诸边或多边基础上提供。】

第4 条

独立审查程序

各成员应鼓励装运前检验实体和出口商共同解决双方的争端。但是,在依照第2 条第21 款的规定提交不满意见2 个工作日后,双方中每一方均可将争端提交进行独立审查。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证为此制定和保留下列程序:

(a)就本协定而言,这些程序应由一代表装运前检验实体的组织和一代表出口商的组织联合组成的独立实体管理;

(b)(a)项所指的独立实体应制定下列专家名单:

(ⅰ)由一代表装运前检验实体的组织提名的一组成员;

(ⅱ)由一代表出口商的组织提名的一组成员;

(ⅲ)由(a)项所指的独立实体提名的一组独立贸易专家。

此名单中专家的地理分布应能使任何根据此程序提出的争端得到迅速处理。该名单应在《WTO 协定》生效起 2 个月内制定并每年进行更新。该名单应可公开获得,并应通知秘书处,并散发所有成员;

(c)希望提出争端的一出口商或一装运前检验实体应与(a)项所指的独立实体联系,并要求组成专家组。独立实体应负责设立专家组。专家组应由 3 名成员组成。专家组成员的选择应避免不必要的费用和迟延。第一名成员应由有关装运前检验实体自上述名单的(ⅰ)组中选出,只要该成员不附属于该实体。第二名成员应由有关出口商自上述名单的(ⅱ)组中选出,只要该成员不附属于该出口商。第三名成员应由(a)项所指的独立实体自上述名单的(ⅲ)组中选出。不得对自上述名单的(ⅲ)组中选出的任何独立贸易专家提出异议;

(d)自上述名单的(ⅲ)组中选出的独立贸易专家应担任专家组主席。独立贸易专家应做出必要的决定,以保证专家组迅速解决争端,例如决定案件的事实是否要求专家组成员召开会议,如要求召开会议,决定在哪里召开会议,同时考虑实施所涉检验的地点;

(e)如争端各方同意,则也可由(a)项所指的独立实体自上述名单的(ⅲ)组中选出一独立贸易专家审查所涉争端。该专家应做出必要的决定,以保证迅速解决争端,例如考虑实施所涉检验的地点;

(f) 审查的对象应为确定在进行产生争端的检验过程中,争端各方是否遵守本协定的规定。程序应迅速,并为双方提供机会以便亲自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

(g)3 人专家组的决定应以多数票做出,关于争端的决定应在提出独立审查的请求后的8个工作日内做出,并告知争端各方。时限可经争端各方同意而予以延长。专家组或独立贸易专家应根据案件的是非曲直分配

费用;

(h)专家组的决定对属争端方的装运前检验实体和出口商具有约束力。

第5 条

通知

各成员应在《WTO 协定》对其生效时,向秘书处提交其实施本协定的法律和法规的副本,以及与装运前检验有关的其他法律和法规的副本。对于与装运前检验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变更,在未正式公布前不得实施。这些变更在公布后应立即通知秘书处。秘书处应将该信息的可获性通知各成员。

第6 条

审议

在《WTO 协定》生效之日起第2 年年底及此后每3 年,部长级会议应审议本协定的条款及实施和运用情况,同时考虑本协定的目标及其运用过程中取得的经验。作为此类审议的结果,部长级会议可修正本协定的条款。

第7 条

磋商

应请求,各成员应就影响本协定实施的任何事项与其他成员进行磋商。在此种情况下,应适用由《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适用的GATT 1994 第22 条的规定。

第8 条

争端解决

成员间有关本协定运用的任何争端应遵守由《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适用的GATT 1994

第23 条的规定。

第9 条

最后条款

1. 各成员应为实施本协定而采取必要措施。

2. 各成员应保证其法律和法规不违反本协定的条款。
 
 
 
 
 
 
(来源:http://www.tbt-sps.gov.cn/Pages/ArticleView.aspx?AID=8557)
 
点击数:4191
- 打印 -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