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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BT/N/TPKM/120台湾将电动摩托车用二次锂离子电池纳入强制检验(201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 WTO/TBT-SPS 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 时间:2013/2/17 9:58:00 |  【字号:
1.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2.
负责部门:经济事务部标准计量检验局
3.
依据条例:[X]2.9.2 [ ]2.10.1 [X]5.6.2 [ ]5.7.1 [ ]其他:
4.
覆盖的产品:电动摩托车用二次锂离子电池
HS编码:85  ICS编码:29.220
5.
通报文件的名称:
根据《商品检验法案》的公告(2页,中文,可获得英译本)

页数: 通报语言:
6.
内容概述: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TPKM)打算将电动摩托车用二次锂离子电池作为须经强制性检验的商品管理。从2013年1月1日起,所有此类产品必须由标准计量检验局(BSMI)检验,并且在销售时必须符合CNS 15424-1“电动摩托车电池系统 – 第1部分:可拆卸电池系统的安全要求”、CNS 15424-2“电动摩托车电池系统 – 第2部分:固定电池系统的安全要求”,以及CNS 15387“电动摩托车用二次锂离子电池安全测试方法”的要求。电动摩托车用二次锂离子电池的合格评定程序是产品认证的注册(RPC)计划。
7.
目标和理由:消费者保护
8.
相关文件:《商品检验法案》、CNS 15424-1 (2011)、CNS 15424-2 (2011)、CNS 15387 (2010)
9.
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2013/01/01
10.
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期起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国家咨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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