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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493/2012号法规:电池循环再造效益计算方法出台

来源:吴江电池产品检测实验室 | 时间:2012/8/3 16:28:00 |  【字号:

 

2012年6月12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了欧洲委员会采纳的一项新法规(委员会493/2012号法规),该法规根据欧盟电池指令规定了电池回收的准确定义、计算原则、报告模板。

对向欧盟市场出口各种类型电池操控产品(如手机、计算机、其它家用电子和电器产品、电池操控医疗设备)的相关公司而言,该项新规则无疑是具有吸引力的。

指令2006/66/EC(即所谓“电池指令”)目的是禁止销售某些含有有害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并特别规定了电池回收过程的目标是符合最小回收“效益”(比如,铅酸电池为65%,镍-镉电池为75%)。

根据欧委会新的493/2012号法规,对相关技术规则进行了规定。这将电池指令有关“效益”问题具体化,并特别说明如何根据相关电池类型进行计算。

该法规将向电池回收组织、企业提供有价值的指导,以保证其符合电池指令。该法规将自2014年1月1日起适用于废弃电池和蓄电池的回收过程,涉及所有类型的废弃电池,无论是原电池、二次电池(蓄电池)、消费者用电池、便携式电池、工业电池、汽车电池。

回收过程“效益”是指电池收集回收后输出部分质量与废弃电池、蓄电池输入部分质量的比率,以百分比表示。

术语“输入部分”是指进入回收过程中的收集的废弃电池和蓄电池质量(见法规附录I中定义)。而“输出部分”是指输入部分经回收过程但未经进一步处理而产生的物质的质量(见附录I中定义),这些物质不再是废弃材料,而是将用于原有目的或其它目的(但不包括能量回收)。

该法规附录I中规定的方法将用来计算废弃铅酸、镍镉、其它电池和蓄电池回收过程效益的计算。
附录II规定了计算所有回收过程中回收铅的比率的计算方法。
附录III中规定的另外一种方法,用来计算所有回收过程中回收镉的比率。

新措施预计会造成许多负担。特别是,回收者每年有义务准备该法规附录IV、V、VI中规定的相关信息,并于相关历年终结后4个月内向有关欧盟成员国主管机关报告(首次相关历年为2014年)。欧盟范围内的信息报告形式的协调有助于监督与回收效益规则的符合性。

另外,新法律要求回收者于2015年4月30日前发送其首份年度报告。任何有关回收效益的报告须覆盖每一步骤以及所有相应的输出部分。如果不止一个工厂实施了回收过程,第一位回收者应负责向欧盟成员国主管机关提交所需的信息。

贸易商可通过以下网址了解该法规(带附件)的每种类型电池回收效益的详细计算方法: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2:151:0009:0021:EN:PDF
 

香港贸发局

http://www.hktdc.com/info/mi/a/baeu/sc/1X07XKEY/1/欧盟商情快讯/电池循环再造效益计算方法出台-英文版-.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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