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运输部研究与特殊项目管理局(RSPA)提议修改危险物料法(HMR)中有关锂电池运输的条件,美国运输部(DOT)最终发布了锂电池运输的最终规则,并将锂原电池和锂可充电电池的运输要求列入美国联邦法规的第49部分,即《美国有害物品监管法规》(HMR)第 49 章“联邦监管准则”(49 CFR 中 100-185部分),其中将锂电池归属于第9类有害物质,以实现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United Nations Recommendations)中的危险物品运输规的协调一致。准则规定了运输时有关电池测试、类似设计要求、包装、标签、紧急联系和程序、原型运输这几方面的要求。对锂电池运输的具体要求如下表1所示:
一次性电芯/电池
最大锂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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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离子和锂聚合物电池/
电芯最大锂当量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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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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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识/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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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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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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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g/2.0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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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g/8.0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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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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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T7/T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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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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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g/25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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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g/25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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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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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T7/T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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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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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g/>25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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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g/>25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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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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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T7/T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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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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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测试、特殊标识/包装要求:
(1)自2009年10月1日起,电芯和电池必须通过联合国UN38.3中的T1~T7/T8测试。通过联合国测试的电芯和电池可不受监管条例的约束。
(2)自2008年10月1日起,如果包装中的电池超过12枚或者电芯超过24枚,则该包装必须满足特定的包装、标识和运输文件要求。
(3)电芯和电池必须通过联合国T1~T7/T8项测试。自2008年10月1日起,除非使用汽车或铁路车辆进行运输,否则必须作为第9类有害物品进行运输。
(4)必须通过联合国T1~T7/T8项测试,并作为第9类有害物品运输。
(5)除非使用汽车或铁路车辆进行运输,否则必须采用第9类有害物品的标识、标签、包装规格和运输文件。
(6) 必须采用第9类有害物品的标识、标签、包装规格和运输文件。
(7)按照49 CFR 173.185(a)(1) 的要求,如果电芯或电池在2006年1月1日之前已进行过首次运输,并且其类型已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及测试与标准手册(1999年第三版)》进行过测试,则该电芯或电池便无需重新测试。
2. 测试中的T1-T7/T8是指UN38.3中的测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