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1参与本试验的单体蓄电池不得少于6只,均按6.3经容量试验并达到额定值,连接成蓄电池组。
6.9.2蓄电池组经完全充电,同时按制造商规定调整电解液密度,并将电解液液面达到最高允许的液位。旋紧液孔塞和防酸帽,在全部试验期间,电解液的平均温度应保持在(25±2)℃方位内,最高不得超过30℃,最低不得低于15℃,并保持蓄电池表面清洁。
6.9.3试验以单体蓄电池(Uf±0.01)V的恒电压进行充电,试验开始时应测记单体蓄电池端电压和电解液密度。在试验期间,每天应测记蓄电池端电压和电解液密度。
6.9.4试验经3个月和6个月后,测记蓄电池端电压和电解液密度,应符合4.12的规定,若某单体蓄电池不符合4.12规定的范围,则判定该单体蓄电池出现故障。
6.9.5对出现故障的单体蓄电池按5.2.4的规定进行均衡充电。当经均衡充电后,蓄电池端电压和电解液密度恢复到4.12规定的范围,则判定该蓄电池已清除故障,并按6.9.3进行下一个为期3个月的试验,当3个月后,该蓄电池的端电压和电解液密度仍不符合4.12的规定时,则判定蓄电池为不合格。
6.9.6本试验要持续6个月,当某只单体蓄电池应按6.9.5进行均衡充电式,没试验要延长至9个月。
6.9.7蓄电池经本试验6个月后,电解液损失不得超过4.12的规定,按6.9.5进行过均衡充电的蓄电池的电解液损失值不做判定的依据。
6.9.8蓄电池经本试验6个月后,立即以I10电流按6.3规定进行10小时率容量试验,并应达到额定值。
要求:蓄电池以(Uf±0.01)V的恒电压进行充电,6个月后其10小时率容量不低于额定值,同时在6个月的试验期间,蓄电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单体蓄电池的电解液密度偏差不应超出所有参与试验的蓄电池电解液密度平均值的±0.025g/cm3的范围。
b)单体蓄电池的端电压偏差不应超出参与试验的蓄电池电压平均值的±0.1V的范围;
c) 电解液损耗不得超出最高液位与最低液位之间的电解液储量的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