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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3337.1-2011《固定型排气式铅酸蓄电池:技术条件》

来源:吴江电池产品检测实验室 | 时间:2012/7/30 16:35:00 |  【字号:
 

GB/T13337.1-2011固定型排气式铅酸蓄电池:技术条件

试验项目

章节号

测试方法

充电方法

5.2.2

2.2.2.1补充电

蓄电池补充电按下述方法进行恒流充电或恒压充电:

——恒流充电是在室温条件下以I10电流进行充电,待所有参试蓄电池端电压达到2.4V时,将充电电流该为0.5I10电流值充电。在充电末期连续2h内蓄电池端电压和电解液密度无明显变化(同时应考虑温度影响),就认为蓄电池已完全充电;

——恒压充电是在室温条件下以单体蓄电流(Ua±0.01V的电压值进行充电,最大充电电流不得超过2I10(在充电初期,当充电电流超过2I10时,允许适当降低充电电压),在充电末期连续2h内蓄电池充电电流和电解液密度无明显变化(同时应考虑温度影响),就认为蓄电池已完全充电;

——制造商提供电流(或电压)进行补充电。

5.2.2.2均衡充电

均衡充电应在蓄电池按5.2.2.1充电后进行:

a)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停止充电1h,然后以0.5I10电流充电2h,如此反复三次后,当蓄电池端电压和电解液密度连续2h后再无明显变化时,就认为蓄电池已均衡充电;

b)均衡充电也可以按制造商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

外观、极性及尺寸检查

6.1

蓄电池外观不得有裂纹及污迹

蓄电池极性应符合制造商产品图样。

尺寸应符合GB/T13337.2规定。

气密性能试验

6.2

将未注入电解液的蓄电池旋紧液孔塞,向装防酸帽的孔内充气或抽气,当蓄电池内外压差至4kpa时,压力计指针应稳定(3~5s

要求:蓄电池除防酸帽外,其他各处均要保持良好的气密性,并能承受4kpa的正压或负压。

容量试验

6.3

6.3.1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静置(1~24h,分别以I10(A)I1(A)I0.5(A)电流进行10小时率、1小时率、0.5小时率放电,蓄电池范围温度保持在(25±5)℃范围之间,电解液温度应保持在(25±2)℃,放电时间内电流值变化应不大于1%

6.3.2放电开始时应同时测记电解液密度和温度、放电电流以及放电开始前后的单体蓄电池端电压。

6.3.3放电期间要记录单体蓄电池端电压及电解液密度和温度,记录时间间隔为25%50%80%,在放电末期要随时记录,以便确定蓄电池放电到终止电压的准确时间。

6.3.4蓄电池容量试验终止电压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放电制度

单体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V

10小时率容量试验

0.80

1小时率容量试验

1.75

0.5小时率容量试验

1.65

6.3.5将实测容量Ct按式(1)换算成25基准温度时的实际容量Ce,计算公式如下:

Ce=              1

式中:

t——放电开始时电解液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温度系数,10小时率容量试验时, =0.006,1小时率和0.5小时率容量试验时, =0.01,单位为每摄氏度(-1.

要求:

——10小时率容量在第一次循环不低于0.95C10,在第三次循环或之前达到C10

——1小时率应达到0.45C10

——0.5小时率应达到0.35C10.

大电流耐受能力试验

6.4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待电解液温度为(25±2)℃时,按表2规定的电流与时间,任选其一,连续放电,然后目测检查极柱外观。

2

放电时间

60s

5s

放电电流A

15I10

30I10

注:放电电流大于3000A可由制造商确定

要求:端子、极柱及汇流排不得熔化或熔断;槽、盖不得熔化或变形。

短路电流与 内阻水平试验

6.5

6.5.16.3规定试验后的3只串联单体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同时按制造商调整电解液密度,并使电解液液面达到最高允许液位。

6.5.2当蓄电池电解液温度为(25±2)℃时,按下述方法进行试验。

a4 I106 I10电流放电20s,精确测记该时刻的蓄电池端电压(U1)和放电电流(I1),然后第一阶段停止;

b)隔(25min后(此间隔电池不再充电),以不小于20 I10电流放电5s,精确测记该时刻的蓄电池端电压(U2)和放电电流(I2),然后第二阶段停止

6.5.3蓄电池短路电流值按式(2)计算,表示为:

IK=          (2)

式中:

IK——蓄电池短路电流值,单位为安培(A);

I1——第一阶段电流值,单位为安培(A);

I2——第二阶段电流值,单位为安培(A);

U1——第一阶段电压值,单位为伏特(V);

U2——第二阶段电压值,单位为伏特(V)。

6.5.4蓄电池内阻值按式(3)计算.

R1=                (3)

RI——蓄电池内阻值,单位为欧姆(W)。

1:测量蓄电池端电压时,在极柱紧靠蓄电池盖的部分进行;

2:测量蓄电池内阻时,考虑串联时连接条内阻;

3:上述试验时蓄电池平稳状态下数值,非极化条件下数值;

4:对于超大容量蓄电池IkRI值可以由相同尺寸和类型的极板组装的小容量蓄电池进行试验确定。

要求:段律电流值和内阻值符合制造商提供的数值。

荷电保持能力试验

6.6

6.6.1蓄电池经6.3容量试验,其10小时率容量达到额定容量值,方可进行本试验。

6.6.2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待电解液温度为(25±2)℃时,按6.3进行10小时率容量试验,得到静置前容量Ce1.

6.6.3蓄电池再次完全充电后,在(25±2)℃的环境中静置90d,在此期间应保持蓄电池表面洁净。

6.6.4蓄电池静置90d后,不经补充电立即按6.3进行10小时率容量试验,得到静置前容量Ce2.

6.6.5按式(4)计算出蓄电池荷电保持能力R,表示为:

R= ×100%        (4)

式中:

R——荷电保持能力百分数值;

Ce1——静置前容量,单位为安培(A·h);

Ce2——静置后容量,单位为安培(A·h)。

要求:静置90d后其荷电保持能力R值不得低于80%

防酸雾性能试验

6.7

蓄电池按6.3规定试验后,经完全充电后,旋紧液孔塞和防酸帽,继续以I10电流进行过充电,待电解液强烈析出气体时,用经蓄电池用水润湿的pH试纸悬于离防酸帽5mm处,历时2h,以试纸不显酸性为合格。

要求:蓄电池不得有酸雾逸出。

安全试验

6.8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放入到防爆箱内,做好安全防护,旋紧液孔塞和防酸帽,待电解液内产生气体并稳定时,用24V直流电源,使绕在防酸帽外侧的1A保险丝熔断产生火花,重复试验两次,以蓄电池本体不爆炸为合格。

耐涓流充电能力和电解液储存试验

6.9

6.9.1参与本试验的单体蓄电池不得少于6只,均按6.3经容量试验并达到额定值,连接成蓄电池组。

6.9.2蓄电池组经完全充电,同时按制造商规定调整电解液密度,并将电解液液面达到最高允许的液位。旋紧液孔塞和防酸帽,在全部试验期间,电解液的平均温度应保持在(25±2)℃方位内,最高不得超过30,最低不得低于15,并保持蓄电池表面清洁。

6.9.3试验以单体蓄电池(Uf±0.01V的恒电压进行充电,试验开始时应测记单体蓄电池端电压和电解液密度。在试验期间,每天应测记蓄电池端电压和电解液密度。

6.9.4试验经3个月和6个月后,测记蓄电池端电压和电解液密度,应符合4.12的规定,若某单体蓄电池不符合4.12规定的范围,则判定该单体蓄电池出现故障。

6.9.5对出现故障的单体蓄电池按5.2.4的规定进行均衡充电。当经均衡充电后,蓄电池端电压和电解液密度恢复到4.12规定的范围,则判定该蓄电池已清除故障,并按6.9.3进行下一个为期3个月的试验,当3个月后,该蓄电池的端电压和电解液密度仍不符合4.12的规定时,则判定蓄电池为不合格。

6.9.6本试验要持续6个月,当某只单体蓄电池应按6.9.5进行均衡充电式,没试验要延长至9个月。

6.9.7蓄电池经本试验6个月后,电解液损失不得超过4.12的规定,按6.9.5进行过均衡充电的蓄电池的电解液损失值不做判定的依据。

6.9.8蓄电池经本试验6个月后,立即以I10电流按6.3规定进行10小时率容量试验,并应达到额定值。

要求:蓄电池以Uf±0.01V的恒电压进行充电,6个月后其10小时率容量不低于额定值,同时在6个月的试验期间,蓄电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单体蓄电池的电解液密度偏差不应超出所有参与试验的蓄电池电解液密度平均值的±0.025g/cm3的范围。

b)单体蓄电池的端电压偏差不应超出参与试验的蓄电池电压平均值的±0.1V的范围;

c) 电解液损耗不得超出最高液位与最低液位之间的电解液储量的50%

寿命

6.10

6.10.1充放电寿命试验

6.10.1.1进行本试验的蓄电应按6.3进行过容量试验,并且容量达到额定值。

6.10.1.2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以2.5I10电流放电3h,然后立即以单体蓄电池(Ua±0.01V的恒电压连续充电21h(充电时最大电流不得大于2I10),为一个充放循环。

6.10.1.3蓄电池经50次充放循环后,按6.3的规定进行一次10小时率容量试验。然后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并在此进行充放循环试验。

6.10.1.46.10.1.26.10.1.3的方法重复进行试验。当蓄电池容量小于0.8C10,并经在此验证后不再增加时,试验结束。

6.10.1.5在全部试验过程中,试验环境温度应保持在(2030)℃范围内,同时要保持蓄电池的电解液的正常液位。

要求:蓄电池的恒电流过充电寿命,应不低于1000次。

6.10.2恒流过充电寿命试验

6.10.2.1进行本试验的蓄电池应按6.3进行过容量试验,并且容量达到额定值。

6.10.2.2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以0.2I10电流进行连续过充电,电流波动值不得超过规定值的±1%

6.10.2.3蓄电池经充电30d后,进行一次1小时率容量试验,试验后再完全充电。

6.10.2.46.10.2.26.10.2.3的方法重复进行试验,当蓄电池容量低于0.8C1时,并经再次验证后不再增加时,试验结束。

6.10.2.5在试验过程中,试验环境温度应保持在(2030)℃范围内,同时要保持蓄电池的电解液的正常液位。

要求:蓄电池的恒电流过充电寿命,应不低于180d

6.10.3快速充放电寿命试验

6.10.3.1进行本试验的蓄电池应按6.3进行过容量试验,并且容量达到额定值。

6.10.3.2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连接到一个连续循环试验装置上,以2.0I10电流放电3h,电流波动不得超过规定值的±1%,然后立即以单体蓄电池(2.40±0.01V的恒大电压连续充电21h(在充电时最大充电电流不得大于2.0I10)为一个充电循环。

6.10.3.3蓄电池经50次充放循环后,按6.3的规定进行一次10小时率容量试验,为一个试验单元。

6.10.3.46.10.3.26.10.3.3的方法重复进行试验。当蓄电池容量小于0.95C10,并经再次验证后不再增加时,试验结束。

6.10.3.5在试验过程中,试验环境温度应保持在(2030)℃范围内,同时要保持蓄电池的电解液的正常液位。

要求:蓄电池的充放电寿命,应不低于100次。

6.10.4使用寿命保证

按制造商的使用维护说明书规定使用,蓄电池在浮充状态下正常运行,其使用寿命不得低于10年。

抗机械破损能力试验

6.11

完全充电的蓄电池在2030)℃环境中按一下规定的高度,向坚固、平滑的水泥地面上以正立状态自由跌落两次,检查并记录蓄电池是否有破损及泄露,具体要求如下:

——小于或等于50kg的蓄电池跌落高度为100mm

——大于50kg且小于或等于100kg的蓄电池跌落高度为50mm

——大于100kg的蓄电池跌落高度为25mm

要求:蓄电池不应有破损及漏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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