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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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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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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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前蓄电池的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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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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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用于试验用的注液后蓄电池在试验前应进行完全充电,干式荷电蓄电池要加入1.280g/cm3±0.010 g/cm3(25℃)(或制造厂推荐的密度加入)电解液进行横流完全充电或按制造厂规定的方法进行。
恒流充电方法:在温度为25℃±5℃环境中用I10电流或制造厂规定的方法进行,充电末期,每隔30min测定一次充电中蓄电池的端电压,当连续测定3次端电压值基本一致,则认为蓄电池充电完全。
5.2.2阀控式蓄电池的充电以I10电流充电或制造厂规定的方法进行,充电中的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达到2.40V时再以相同的电流连续充电4h视为充电完全。
5.2.3电解液液面高度应符合制造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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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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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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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目视检查蓄电池外观,蓄电池表面颜色均匀,无裂纹及划痕、无明显变形且标志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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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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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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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具备分辨能力的一起进行极性检验,看与端子极性标识是否一致。应符合3.4中的规定。(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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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密性(仅适用于非带液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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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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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取未加液蓄电池,与气源(干燥空气)、限压开关(20kPa~40kPa)、压力表等相关器件连接。
5.5.2缓慢地向蓄电池内注入或抽出空气,待压力表读数上升至20kPa时,关闭气源,报纸3s~5s,检查压力有无变化。
要求:因该保持良好的气密性,并能承受20kPa的正压或负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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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阀动作(适用于阀控式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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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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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按图3所示方法将完全充电的蓄电池连接到测量装置,并置于水槽中,水槽液面至安全阀顶部的距离不超过5cm。
5.6.2试验在25℃±5℃环境中进行,先测记U形汞柱压力计的平衡位刻度值,起动气泵,将压力控制在1个大气压力,缓慢大概控制阀给蓄电池内部加压,这时U形汞柱压力计内的 汞柱分别偏离平衡值,当加压至排气阀部位冒出气泡时刻,关闭截止阀,测记汞柱压力计连通大气压侧的刻度值,然后关闭控制阀及气泵,通过自然减压阀观察排气阀出气泡产生情况,当无气泡冒出时,测记U形汞柱压力计汞柱联通大气压侧的刻度值。
5.6.3开阀压力、闭阀压力的计算
开阀压力=(P1-P0)×2×0.1332(kPa)
闭阀压力=(P2-P0)×2×0.1332(kPa)
式中:
P0——平衡位汞柱刻度值,单位为毫米(mm)
P1——开阀时汞柱刻度值,单位为毫米(mm)
P2——闭阀时汞柱刻度值,单位为毫米(mm)
0.1332——1mm汞柱(Hg)压力值,单位为千帕(kPa)
要求:排气阀因公仔10kPa~49kPa范围内可靠的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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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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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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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5℃环境下,以3I10电流连续充电2h,然后检查有无漏液,外观是否正常。
要求:外观不得出现漏液,开裂等异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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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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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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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将蓄电池放置在25℃±2℃的水浴槽中,蓄电池上缘露出水面10mm~15mm,蓄电池与蓄电池之间和蓄电池与水浴槽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5mm。
5.8.2完全充电的带液蓄电池,当其电解液温度为25℃±2℃时,按I10电流饭店到平均每单体蓄电池端电压为1.75V终止,记录放电持续试验(t)和放电终止时(可拧下注液栓的蓄电池)中间单体蓄电池的电解液温度(阀控式蓄电池以水浴槽水温为准)(T)。
5.8.3对于干式荷电蓄电池,取干式荷电性能试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完全充电的蓄电池,按5.8.2进行容量试验。
5.8.4蓄电池的实际容量(Ca)按公式(1)计算:
Ca=I1×t[1-0.01(T-25)] (1)
式中:
t——放电持续试验,单位为小时(h);
T——放电终止时中间单体蓄电池应立即充电至完全充电状态。
要求:额定容量应符合表1和表2的要求。
按表6规定进行蓄电池容量试验,在第2项、第4项、第6项三次试验过程中有一次实际容量不低于0.952C10即为合格,试验结果取三次试验结果的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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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反应效率(仅适用于阀控式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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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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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5℃环境中,以0.05I10电流连续充电29h,从开始的第25h气开始收集气体5h。
气体收集装置见标准。
密封反应效率(h)按公式(2)、公式(3)计算:
V= × × (2)
h=(1- )×100% (3)
式中:
V——在标准状态下,蓄电池注入1Ah电量所放出的气体量,单位为毫升每按式(Ml/Ah);
P——收集气体时的大气压,单位为千帕(kPa);
T——滴定管或量筒的环境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V1——收集的蓄电池放出的气体量,单位为毫升(mL);
n——单体电池数
Q——收集气体期间充入的电量,单位为安时(Ah)
684——标准状态下,蓄电池充入1Ah电量理论气体发生量,单位为毫升(mL)。
要求:密封反应效率应不低于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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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起动能力(仅适用于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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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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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取容量试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完全充电蓄电池,在完全充电后1h~5h内,非阀控式蓄电池调整好电解液密度和液面高度。
5.10.2将蓄电池放入-10℃±1℃的低温箱内保持15h20h,取出蓄电池在1min内以80I10电流进行放电试验,记录放电过充中5s胡90s时蓄电池端电压值。
5.10.3试验结束后,待蓄电池恢复到环境温度后将其进行完全充电。
要求:4.10.1按5.10试验时,以80I10电流放电5是时,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应不低于1.55V,放电90s时,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应不低于1.00V。
4.10.2低温起动能力应在2次或2次之前的起动试验时符合4.10.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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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接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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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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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完全充电的蓄电池在温度为25℃±5℃的条件下,以Ia电流放电5h。其中:Ia=Ca/10(A)
5.11.2放电接受后,立即将蓄电池放入温度为0℃±1±的低温室内15h~20h。
5.11.3 蓄电池在低温室内取出1min内,在室温下6V,蓄电池用恒压7.20V±0.05V、12V蓄电池用恒压14.40V±0.10V充电,测量并记录充电10min时的电流值Ia。
要求:充电电流Ia与Ca/10比值应不小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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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电保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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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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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取容量试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完全充电蓄电池,(非阀控式蓄电池调整好电解液密度和高度,拧紧液孔塞),开路搁置在40℃±2℃的水浴中,水浴液面高度保持在蓄电池槽与盖交界线处允许正偏差2mm。连续搁置21d,然后从水浴中取出,待蓄电池恢复到环境温度25℃±5℃后,在不补充电情况下,非起动用蓄电池按5.8要求进行放置后的实际容量试验。荷电保持能力(K)按公式(4)计算。
K=C2/C1×100% (4)
式中:
K——蓄电池荷电保持能力,以百分数表示(%)
C2——蓄电池搁置后的实际容量,单位为安培(Ah)
C1——蓄电池搁置前的实际容量,单位为安培(Ah)
5.12.2对于起动用蓄电池,见蓄电池放入-10℃±1℃的低温箱内保持15h~20h,取出后蓄电池在1min内以80 I10电流进行放电试验,记录放电过程中5s及45s时蓄电池端电压值。
要求:在5.12规定的试验条件下贮存21d。非起动蓄电池搁置后实际容量与搁置前实际容量的比值应不低于80%;起动用蓄电池放电5s时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应不低于1.50V,放电45s时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应不低于1.0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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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耐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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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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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非起动用蓄电池取容量试验符合标准的完全充电蓄电池进行循环耐久试验;起动用蓄电池取容量试验和低温起动试验符合标准的完全充电的蓄电池。
5.13.2将蓄电池置于40℃±2℃的水浴中,以3 I10电流放电1h,再用0.75 I10电流充电5h,为一个循环。连续24个循环后,取出蓄电池进行一次性能检验,并以1次计入循环次数。上述检验25次循环计为一个循环单元。
5.13.3每个循环单元的容量性能试验方法:取出蓄电池,待蓄电池温度恢复到环境温度为25℃±2℃后,以3I10电流放电至每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为1.75V终止。记录放电时间,并按公式(5)计算实际放电容量(Ca′).
Ca′=3I10t′ (5)
式中:
t′——每循环单元放电时间,单位为小时(h)。
5.13.4每循环单元的低温起动性能试验方法:取出蓄电池将其放入-10℃±1℃的低温箱内保持15h~20h,取出蓄电池在1min内以80 I10电流放电至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为1.00V时停止,记录放电时间。
5.13.5非起动用蓄电池,每一个循环单元只做容量试验。当蓄电池实际容量不低于0.4C10时,继续转入下一循环单元试验;如果蓄电池实际容量低于0.4 C10时,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再进行一次容量试验验证。如果验证容量不低于0.4C10时,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继续转入下一循环单元试验,该循环单元计入循环次数;如果验证放电实际容量仍低于0.4 C10,则循环耐久试验终止,该循环单元不计入循环次数。
5.13.6起动用蓄电池,第一循环单元做容量性能试验,第二循环单元做低温起动性能试验,按此循环交错进行试验。容量检验方法按5.13.3、5.13.5进行;低温起动试验按5.13.4进行,如果放电时间不低于60s,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继续转入下一个循环单元;如果放电时间低于60s,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再进行一次低温起动性能试验验证。如果验证放电时间不低于60是,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继续转入下一个循环单元试验,该循环单元计入循环次数;如果验证放电时间仍低于60是,循环耐久试验终止,该循环单元不计入循环次数。
5.13.7循环次数等于完成的循环单元数乘以25,再加上循环试验前容量和低温试验的次数。
要求:蓄电池循环耐久能力应低于2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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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解液保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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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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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1将非阀控式蓄电池完全充电并调整好电解液密度及液面高度,拧紧液孔塞且开路搁置4h(必要时颗再次调整电解液液面)。
5.14.1.1以I10电流充电30min,然后擦净蓄电池表面。
5.14.1.2将蓄电池依次向前、后、左、右四个方向倾斜,条件如下:
a)倾斜试验应在充电结束后15min内完成。
b)在1s内由垂直位置倾斜0.8rad,并在0.8rad的倾斜位置上保持3s。
c)在1s内由倾斜位置恢复到垂直位置。
d)向四个方向倾斜的间隔时间不少于30s。
5.14.1.3目视检查蓄电池有无电解液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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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阀控式蓄电池
5.14.2.1将完全充电态的蓄电池,倒置在有隔离表面的一张吸墨纸上,在温度为25℃±5℃的环境中倒置6h。
5.14.2.2用目测法观察,在吸墨纸上应未见电解液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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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振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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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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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1取容量试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完全充电蓄电池(非阀控式蓄电池调整好电解液密度和液面高度并拧紧液孔塞)。并在25℃±5℃环境下保持24h以上。
5.15.2用专用四框夹具夹压在蓄电池的上边缘,死角通过螺栓均匀固定在振动台上,夹具压紧蓄电池边缘的程度应一致,禁固时扭矩不小于5N·m。
5.15.3对蓄电池进行上下方向的简谐振动,振动频率为50Hz,加速度最大值为68.6m/s2,振动时间2h。
5.15.4振动后,目视检查蓄电池是否有电解液渗漏及零部件机械损伤,然后不经补充电在25℃±5℃环境温度下,以I10电流放电至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1.75V终止,记录放电时间,按5.8.4计算实际放电容量。
要求:蓄电池的实际容量应不低于0.95C10,且表面不得有机械损伤,无电解液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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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式荷电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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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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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1试验是在蓄电池生产后的60是内进行,在这期间内,蓄电池应贮存在25℃±10℃,相对湿度不超过80%的环境中。
5.16.2将试验用的蓄电池及密度为1.280g/cm3±0.010 g/cm3(25℃)的电解液,放入温度为 25℃±5℃的室内,贮存12h后,将电解液注入蓄电池并静置20min。(注:阀控式蓄电池加入的电解液可按制造厂推荐的密度加入)
5.16.3非起动用蓄电池在不补充电的情况下,在 25℃±2℃环境中,以 I10电流放电至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1.75V时为止,记录放电时间,按5.8.4计算实际放电容量。
5.16.4起动用蓄电池在不补充电的情况下,在 25℃±5℃环境中,以80 I10电流放电,分别记录放电5s和放电90s时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
5.16.5试验后蓄电池应立即进行完全充电。
要求:放电5s时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应不低于1.55V,放电90是时,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应不低于1.0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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