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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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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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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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检验前的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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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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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用蓄电池应是近3个月生产的合格品,检验前必须将其完全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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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极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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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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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视检查被测蓄电池的外观及极性,其结果应符合5.3条和5.4条的要求。
要求:
5.3结构
蓄电池的正负极端有明显标志,便于连接,其极性、端子、外形尺寸应符合厂家产品图样。蓄电池内部结构应符合厂家的设计及工艺要求。
5.4外观
蓄电池外观不得有变形、漏液、裂纹及污渍,标志要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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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燃性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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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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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按GB/T2408-1996标准中的第6章进行取样制备。
b)被试样品应在温度15℃~35℃、相对湿度45%~75%条件下放置24h开始试验;
c)水平法按GB/T2408-1996中的第8章进行,试验后应达到5.5条的要求。
d)垂直法按GB/T2408-1996中的第9章进行,试验后应达到5.5条的要求。
要求:5.5蓄电池壳、盖应符合GB/T2408-1996中的8.3.2FH-1(水平级)和第9.3.2FV-0(垂直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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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密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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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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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蓄电池在环境温度25℃±5℃的条件下存储24h。
6.5.2通过安全阀孔箱蓄电池内充气,当内外压差为50kPa时,压力指针应稳定5s。
6.5.3当压力释放后,蓄电池壳体应无变形、破裂和开胶,应符合5.6条的要求。蓄电池应能承受50kPa的正压或负压而不破裂、不开胶,压力释放后壳体无残余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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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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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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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容量的蓄电池称得的重量应符合5.7条的要求。
要求:5.7
5.7.1蓄电池重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中的蓄电池重量为标称值,以1000Ah为界;1000Ah以下的重量上偏差不超过标称值的8%,1000Ah以上(包含1000Ah)上偏差不超过标称值的5%。
5.7.2为标出重量标称值的蓄电池采用插入法,方法为取插入容量相邻的上、下两个蓄电池重量和的1/2.
表1蓄电池重量
额定容量(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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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kg)
12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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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kg)
6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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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kg)
2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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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容量(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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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kg)
2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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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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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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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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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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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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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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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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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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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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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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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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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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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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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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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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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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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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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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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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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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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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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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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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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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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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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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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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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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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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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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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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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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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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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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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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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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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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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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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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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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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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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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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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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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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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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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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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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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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完全充电状态下的蓄电池静置1~24h,在环境温度为25℃±5℃的条件下开始放大。
6.7.2 放电开始前应测蓄电池的端电压;放电时应测量电流,其电流波动不得超过规定值的1%。
6.7.3放电期间应测蓄电池的端电压及室温。测量时间间隔:10h率试验为1h;3h率试验为0.5h;1h率试验为10min。在放电末期要随时测量,以便准确地去顶蓄电池终止电压的时间。
6.7.4蓄电池放电时,如果温度不是25℃,则需将实测容量按公式(1)换算成25℃基准温度时的容量Ce,其值应符合5.8条的要求。
Ce= (1)
式中:t——放电时的环境温度;
K——温度系数,10h率容量试验时K=0.006/℃;3 h率容量试验时
K=0.008/℃;1 h率容量试验时K=0.01/℃.
要求:5.8标称值为2V、6V、12V的蓄电池按6.6规定的方法是用,10h率容量第1次循环不低于0.95C10,在第3次循环应达到C10;3h和1h率的容量应分别在第3次循环应达到C10;3h和1h率的容量应分别在第4次和5次以前达到,放电终止电压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放电率
放电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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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放电单体终止电压(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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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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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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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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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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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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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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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电流放电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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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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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容量试验后的蓄电池应经完全充电后,在环境20℃±5℃时,以30I10(A)放电3min,目测极柱及蓄电池外观,其结果应符合5.9条的要求。
要求: 蓄电池以30 I10(A)放电3min,极柱、内部汇流排不应熔断,其外观不得出现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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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保存率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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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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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蓄电池需经10h率容量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本试验。
6.9.2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20℃±5℃的环境温度中静置28天,并保持蓄电池表面清洁干燥。
6.9.3蓄电池静置28天后,不经不充电立即按6.7条进行10h容量试验,得到蓄电池静置28天后的容量Ce’.
6.9.4按公式(2)计算出蓄电池自放电试验后的容量保持率R,其值应符合5.10条的要求。
R ×100% (2)
要求:蓄电池静置28天后其容量保存率不得低于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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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反应效率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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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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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6.7条10h率容量试验合格的蓄电池,在完全充电后进行试验,环境温度为20℃±5℃,以0.1I10(A)的电流连续充电96h后,改用0.05 I10(A)电流充电1h,然后按图3手机气体1h。
6.10.2根据公式(3)计算出每Ah放出的气体量,再根据公式(4)求出密封反应效率,其结果应符合5.11条的要求。
V= × × × (3)
密封反应效率=|1- |×100% (4)
式中:V——每Ah换算成25℃,1个大气压的气体放出量(ml/Ah);
P——测定时的大气压(kPa);
P0——标准大气压值101.3(kPa);
t ——环境温度(℃)
v——手的的气体量(ml);
Q——收集气体期间充入的电量(Ah);
n ——电池的单体数。
要求:蓄电池密封反应效率应不低于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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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酸雾性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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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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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两种方法可任选一种进行试验。
6.11.1沉淀法
防酸雾性能是用0.5I10(A)电流对完全充电状态下的蓄电池连续再充电4h,充电2h后立即收集气体,收集时间为2h。
收集气体方法:将气体通入3只串联并装有定量BaCl2溶液的吸收瓶中,使之通气鼓泡,通气2h后,观察第3只吸收瓶是否有沉淀产生,如果没有即表示1Ah电池单格析出的酸雾量小于0.025mg,反之为不合格。
第1、2只吸收瓶中应加BaCl2的量可按公式(5)进行计算:
WBaCl2= (5)
不同容量的蓄电池应配制的BaCl2溶液量按公式(6)计算:
0.15×n×Ce (6)
公式(5)、(6)中:WBaCl2——BaCl2的质量(mg);
n ——电池的单体数
Q——电量,(Ah);
MBaCl2——BaCl2的分子量;
MH2SP4——H2SO4的分子量;
第3只吸收瓶中放置1摩尔浓度的BaCl2 10ml。
6.11.2试纸法
将电池放入1m3容器中,容器内pH值呈中性(pH=7),对完全充电的蓄电池再以0.2 I10(A)电流进行4h的充电,再用纯净蒸馏水润湿石蕊试纸(pH试纸)并悬放与出气口上方2cm处,历时2h以后,检查容器内的酸度(试纸应呈中性),其结果应符合5.12条的要求。
要求:电池在正常浮充工作过程中应无酸雾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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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阀动作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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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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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蓄电池内逐渐充气加压,测定开阀时的压力,然后停止充气,将蓄电池自然放置,测定关阀时的压力,其结果应符合5.13条的要求。
要求:安全阀应具有自动开启和自动关闭的功能,其开阀压应是10~35kPa,闭阀压应是3~15k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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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过充电能力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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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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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1采用经6.7条试验合格后的并完全充电的蓄电池。
6.13.2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以0.3 I10(A)电流在充电160h
6.13.3过充完毕后,静置1h,其外观应符合5.14条的要求。
要求:其外观应无明显变形及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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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充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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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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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温度20℃±5℃时,蓄电池充电管理应符合5.15条的要求。
要求:5.15.1蓄电池在使用前一般应进行补充充电,蓄电池最大充电电流不大于2.5 I10(A),最大补充充电电压2.35V/单体。
5.15.2蓄电池均衡充电单体电压为2.30~2.35V。(25℃)
5.15.3蓄电池浮充电单体电压为2.20V~2.27V(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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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端电压的均衡性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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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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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1在环境温度20℃±5℃时,将完全充电状态下的蓄电池静置24h;测量其开路电压应符合5.16.1条的要求。
6.15.2在环境温度20℃±5℃时,将完全充电的蓄电池净土浮充状态24h,分别测量各电池电压,其电压应符合5.16.2条的要求。
要求:5.16.1单体蓄电池和有若干个单体组成一体的组合蓄电池,其个电池间的开路电压最高与最低差值应不大于20mV(2V)、50 mV(6V)、100 mV(12V)。
5.16.2蓄电池进入浮充状态24h后,各蓄电池之间的端电压差应不大于90 mV(2V)、240 mV(6V)、480 mV(12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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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间连接电压降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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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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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按1h率电流放电时,测量两只电池之间的连接电压降(在蓄电池的极柱根部测量),其值因古河5.17的要求。
要求:电池间的连接电压降 △U≤10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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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性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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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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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应在确认安全措施得以保证后进行。以0.5 I10(A)的电流对完全充电状态下的蓄电池进行过充电,经1h后,在不停电情况下,在蓄电池排气口出处,用直流24V电源,熔断1~3A的保险丝(保险丝距排气口正上方2~4mm),反复2次产生明火,其最终结果应符合5.18要求。
要求: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遇有明火,内部应不引燃,不引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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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口剂性性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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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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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1耐寒试验
将注入电解液的蓄电池放入-30℃±3℃的低温室(箱)内6h,然后待低温室(箱)温度回到-5℃时将蓄电池取出,在1min内目视检查封口剂是否有裂纹及槽、盖之间有无分离现象。其最后结果因更符合5.1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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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2耐热试验
将蓄电池放置在65℃±2℃恒温箱内,并将电池倾斜45°放置6h后,从恒温箱内取出,目视检查封口剂是否溢流,其结果应符合5.19条的要求。
要求:5.19采用封口剂的蓄电池,在温度-30℃~+65℃之间,封口剂不应有裂纹与溢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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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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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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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两种方法可任选一种进行试验。
6.19.1过充电寿命试验
a)采用6.7条1h率容量试验合格后的蓄电池,试验温度保持25℃±2℃。
b)对完全充电状态下的蓄电池再以0.2 I10(A)定电流方式进行连续充电30d。
c)试验过程的容量确认:在每30d的连续定电流充电后,进行一次1h率容量试验,要求同6.7的规定,然后在重复6.19.1b的过程。
d)按6.19.1中的a、b、c重复充、放电,直至蓄电池容量低于1h率容量的80%时,试验结束。
e)当2V系列蓄电池达到240d,6V以上系列蓄电池达到180d时,其结果应满足5.2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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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2高温加速浮充寿命试验
a)采用6.7条1h率容量试验合格后的蓄电池,试验温度保持55℃±2℃。
b)对完全充电状态下的蓄电池再以2.25V/单体浮充电压连续充电42d。
c)42d后将蓄电池取出,在25℃±2℃中做1h率容量放电试验,要求同6.7的规定,作为一个试验循环,折合寿命为1年。
d)按6.19.2中的a、b、c条要求进行试验,直至蓄电池容量低于1h率容量的80%时,试验结束。
e)当2V系列蓄电池循环次数不低于8次,6V以上系列蓄电池循环次数不低于6次,其结果应满足5.20的要求。
要求:2V系列的蓄电池的折合浮充寿命不低于8年。
6 V以上系列的蓄电池的折合浮充寿命不低于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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