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2473-2008《储能用铅酸蓄电池》
试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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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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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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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前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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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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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应在新的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上进行。
6.3.1蓄电池的完成充电
6.3.1.1排气式蓄电池
a) 蓄电池在20℃~25℃条件下,初充电用0.50I10(A)电流;补充电用0.70 I10(A)电流充电。当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达到2.4V时,初充电改为0.25 I10(A)电流;补充电改为0.35 I10(A)电流充电。在充电末期连续2h内蓄电池端电压变化每小时不大于0.05V,电解液密度无明显变化,认为蓄电池时完全充电。
b)按制造厂规定的技术条件进行充电。
c)调整蓄电池电解液密度至1.260g/cm3±0.005g/cm3(25℃)
6.3.1.2阀控式蓄电池
a)蓄电池在20℃~25℃条件下,以单体蓄电池2.40V±0.01V(限流2.5I10)的恒电压充电至电流值5h稳定不变时,认为蓄电池是完全充电。
b) 按制造厂规定的技术条件进行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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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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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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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分度值为1mm的直尺及量具检查蓄电池外形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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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h率容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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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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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完全充电的蓄电池在充电充电结束后1h~24h内,蓄电池用I10(A)电流放电,电池周围温度保持在(25±5)℃之间。在放电时间内电流值的变化应不大于1%,放电过程中每隔1h记录一次蓄电池电压;每隔2h记录一次蓄电池周围温度。当蓄电池单体电压达到1.90V时,每隔5min记录一次,当蓄电池单体电压达到1.80V时,停止放电并记录放电时间和周围温度。并按公式(1)换算到基准稳定25℃时的实际容量。
Ce=In×T)/1+λ(t-25) (1)
试验后,蓄电池应再次完全充电。
要求:10h率实际容量在第六次或之前应不低于额定容量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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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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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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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完全充电的蓄电池在充电充电结束后1h内,置于-(10±2)℃环境中10h以上,用I10(A)电流放电,电池周围温度保持在-(10±2)℃之间。在放电时间内电流值的变化应不大于1%,放电过程中每隔1h记录一次蓄电池电压;每隔2h记录一次蓄电池周围温度。当蓄电池单体电压达到1.90V时,每隔5min记录一次,当蓄电池单体电压达到1.80V时,停止放电并记录放电时间。
要求:10h率实际容量在第四次或之前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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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h率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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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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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完全充电的蓄电池在充电充电结束后1h~24h内,蓄电池用I10(A)电流放电,电池周围温度保持在(25±5)℃之间。在放电时间内电流值的变化应不大于1%,放电过程中每隔10h记录一次蓄电池电压;每隔20h记录一次蓄电池周围温度。当蓄电池单体电压达到1.90V时,每隔30min记录一次,当蓄电池单体电压达到1.80V时,停止放电并记录放到时间。并按公式(1)换算到基准稳定25℃时的实际容量。
Ce=In×T)/1+λ(t-25) (1)
试验后,蓄电池应再次完全充电。
要求:120h率实际容量在第七次或之前应不低于额定容量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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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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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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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按7.2.2进行120h率容量试验后,抽取第二次120h率容量试验中的四只蓄电池之中,实际容量最大与最小的两只蓄电池按公式(2)计算容量一致性Cd。
Cd=(Cmax-Cmin/C120)×100% (2)
要求:同批蓄电池120h率容量试验时,最大实际容量与最小实际容量差值不应大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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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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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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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用于密封性能试验的排气式蓄电池应是装配完整的,未灌注电解液的蓄电池。
7.4.2将未注电解液的蓄电池一次注入压缩空气,当压力大于等于25kpa时,保持5s,观察压力表的变化。
7.4.3密封性能试验检验合格的蓄电池方能进行蓄电池其他性能试验。
要求:蓄电池在与空气隔断后5s内电池内部压力稳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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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接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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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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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完全充电蓄电池在充电结束后1h~5h内,蓄电池用I0(A)电流放电5h。
7.5.2 I0按式(3)计算:
I0=Ce/10(A) (3)
7.5.3放电结束后,将蓄电池放入温度为0℃±1℃的低温箱货低温室内至少20h~25h。
7.5.4蓄电池在低温箱或低温室内取出1min内,蓄电池用恒压14.40V±0.10V充电,环境充电过程中每隔1min记录一次蓄电池充电电流值,第10min测计充电电流Ica。
要求:充电电流Ica与C10/10的比值,排气式蓄电池不应小于3.0;阀控式蓄电池不应小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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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电保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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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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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用于荷电保持能力试验的蓄电池应符合6.3规定,并在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上进行。
7.6.2按7.2.1进行10h率容量试验,记录所放出实际容量,病进行完全充电,进行先一步试验。
7.6.3将蓄电池调整好电解液密度及页面高度,并擦净蓄电池表面残疾,在蓄电池环境温度为20℃±5℃开路贮存28d。
7.6.4开路贮存28d后,在不充电条件下按7.2.1进行10h率容量试验并记录贮存后的剩余容量。
要求:完全充电的蓄电池在环境温度为25℃±2℃开路贮存28d,贮存后剩余容量不应低于10h率实际容量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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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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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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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蓄电池完全充电后,擦净蓄电池全部表面,干燥并称量质量到±0.05%。
7.7.2然后蓄电池在环境温度为40℃±3℃以恒压14.4V±0.1V充电500h。
7.7.3蓄电池充电结束后,立即按6.1.9要求称量质量,计算因电解液减少所导致的质量损耗。
按实际容量Ce计算,蓄电池质量损失不得大于2g/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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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耐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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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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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用于循环耐久能力试验的蓄电池应符合6.3规定,并在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上进行。
7.8.2将蓄电池置于周围温度为40℃±3℃环境之中保持16h,然后进行试验。整个试验过程中蓄电池周围温度保持在40℃±3之间。
7.8.3试验步骤
7.8.3.1第一阶段(低充电、浅循环)
a)
注:蓄电池电压低于1.75V,停止放电。
b)
c)以I10(A)电流,放电3h;
d)重复b),c)步骤49次。然后蓄电池完全充电,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7.8.3.2第二阶段试验(高充电,浅循环)
e)以1.25I10(A)电流,放电2h;
f)以I10(A)电流,充电6h;
注:蓄电池充电电压限制在每一个单体2.4V以下,除非制造商另有规定。
g)重复e),f)步骤99次。然后蓄电池完全充电,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7.8.3.3第三阶段试验(10h率容量检查放电)
蓄电池由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试验循环150次组成一个周期,然后按7.2.1进行10h率容量试验,如果实际容量大于额定容量80%进行下一周期试验,否则循环耐久能力试验终止。
要求:阀控式蓄电池循环周期3次;排气式蓄电池循环周期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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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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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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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蓄电池产品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型号或规格;
b)极性符合;
c)运行环境。
9.1.2包装箱外壁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型号货规格、数量;
b)产品执行标准号;
c)制造日期;
d)制造厂名称厂址;
e)每箱的净重、毛重和尺寸;
f)标明“怕湿”、“小心轻放”、“向上”等文字或符合
g)标明“可回收利用”、“含铅,不可将电池等同生活垃圾处理”等文字货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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