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危险货物使用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包装的一般规定
注:第2 类、6.2 项和第7 类货物的包装,本节的一般规定,仅在4.1.8.2(6.2 项)、4.1.9.1.5(第7 类)注明的情况下,及在4.1.4 中适用的包装规范(第2 类的包装规范P 201 和LP02,以及6.2 项的包装规范P 620、P 621、IBC 620 和LP 621)范围内适用。
4.1.1.1 危险货物必须装在质量良好的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中,容器必须足够坚固,能够承受运输过程中通常遇到的冲击和荷载,包括货物运输装置之间以及货物运输装置与仓库之间的转运,以及一切为随后的人工或机械操作搬离托盘或外包装。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的制造和封闭,必须能够在运输时防止因正常运输条件下的振动,或由于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例如不同海拔产生的压力),防止造成的任何内装物损失。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必须按照制造商提供的资料封闭。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危险残余物粘附在容器、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外面。这些规定相应地适用于新的、再次使用的、修整过的或改制的容器,以及新的、再次使用的、修理过的或改制的中型散货箱,和新的、再次使用的或改制的大型容器。
4.1.1.2 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与危险货物直接接触的各个部位:
(a) 不得受到危险货物的影响或强度被危险货物明显地减弱;
(b) 不得在包件内造成危险的效应,例如促使危险货物起反应或与危险货物起反应;和
(c) 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得发生危险货物渗透,造成危险。
必要时,这些部位必须有适当的内涂层或经过适当的处理。
4.1.1.3 除非本规章另有规定,每个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内容器除外),必须符合相应的设计型号,而该设计型号已顺利通过第6.1.5、6.3.2、6.5.6 或6.6.5 段要求的试验。
然而,2011 年1 月1 日前制造的中型散货箱,虽然采用的设计型号尚未通过6.5.6.13 的振动试验,或在做跌落试验时不要求达到6.5.6.9.5(d)的标准,仍然可以使用。
4.1.1.4 若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内装的是液体,必须留有足够的未满空间,以保证不会由于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温度变化造成的液体膨胀而使容器泄漏或永久变形。除非规定有具体要求,否则,液体不得在55℃温度下装满容器。但中型散货箱必须留有足够的未满空间,以确保在平均整体温度为50℃时,中型散货箱的装载率不超过其水容量的98%。
4.1.1.4.1 在空运时,拟装液体的容器也必须按照国际空运规章的规定,能够承受一定的压差而不泄漏。
4.1.1.5 内容器在外容器中的置放方式,必须做到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破裂、被刺穿或其内装物漏到外容器中。装有液体的内容器,包装后封闭装置必须朝上,且在外容器内的摆放位置必须与本规章5.2.1.7 中规定的方向标记一致。易于破裂或被刺破的内容器,如用玻璃、陶瓷、粗陶瓷或某些塑料制成的内容器,必须使用适当衬垫材料固定在外容器中。内装物的任何泄漏,
均不得对衬垫材料或外容器的保护性能造成重大破坏。
4.1.1.5.1 如组合容器的外容器或大型容器装载不同类型的内容器并顺利通过试验,则这
些各不相同的内容器也可以合装在此外容器或大型容器中。此外,在保持性能水平相同的条
件下,可不必对包件再作试验,而允许使用下列变化的内容器:
(a) 可使用尺寸相同或较小的内容器,条件是:
(一) 内容器的设计与试验过的内容器相似(例如形状为圆形、长方形等);
(二) 内容器的制造材料(玻璃、塑料、金属等)承受冲击力和堆码力的能力等于或大
于原先试验过的内容器;
(三) 内容器有相同或较小的开口,封闭装置设计相似(如螺旋帽、摩擦盖等);
(四) 用足够多的额外衬垫材料填补空隙,防止内容器明显移动;和
(五) 内容器在外容器中放置的方向与试验过的包件相同;
(b) 使用较少数量的经过试验过的内容器,或上文(a)中所列的替代型号内容器,条件
是用足够的衬垫材料填补空隙处,防止内容器明显移动。
4.1.1.6 危险货物不得与其他货物或其他危险货物放置在同一个外容器或在大型容器中,如果它们彼此会起危险反应并造成:
(a) 燃烧和/或放出大量的热;
(b) 放出易燃、毒性或窒息性气体;
(c) 产生腐蚀性物质;或
(d) 产生不稳定物质。
4.1.1.7 装有潮湿或稀释物质的容器的封闭装置必须使液体(水、溶剂或减敏剂)的百分率在运输过程中不会下降到规定的限度以下。
4.1.1.7.1 如中型散货箱上串联地安装两个以上的封闭系统,离所运物质最近的那个系统必须先封闭。
4.1.1.8 如果包件内可能因内装物释放气体(由于温度上升或其他原因)而产生压力,容器或中型散货箱可安装一个通风口,但所释放的气体不得因其毒性、易燃性和排放量等问题而造成危险。
如果由于物质的正常分解可能产生危险的超压,必须安装通风装置。通风口的设计必须保证,容器或中型散货箱在预定的运输状态下,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有液体泄漏或异物进入。
4.1.1.8.1 液体只能装入对正常运输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内压具有适当承受力的内容器。
4.1.1.8.2 空运时,不允许包件排气。
4.1.1.9 新的、改制的、再次使用的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或修整过的或经过定期检修的容器和修理过的中型散货箱必须能酌情通过6.1.5、6.3.2、6.5.6 和6.6.5 规定的试验。在装货和移交运输之前,必须对每个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进行检查,确保无腐蚀,污染或其他破损,每个中型散货箱必须检查其辅助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当容器显示出的强度与批准的设计型号比较有下降的迹象时,不得再使用,或必须予以整修使之能够通过设计型号试验。任何显示出与经测试过的设计型号相比强度已有下降的中型散货箱,不得再使用,或者必须经过整修或定期检修,使之能够承受设计型号试验。
中型散货箱。标有6.1.3.1(d)和6.5.2.2.1 分别规定的液压试验压力的容器和中型散货箱,仅能装载有下述蒸汽压力的液体:
(a) 根据15℃的装载温度和4.1.1.4 规定的最大装载度确定的容器或中型散货箱内的总
表压(即装载物质的蒸汽压加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的分压,减去100 千帕),在55℃
时不超过标记试验压力的三分之二;或
(b) 在50℃时,小于标记试验压力加100 千帕之和的七分之四;或
(c) 在55℃时,小于标记试验压力加100 千帕之和的三分之二。
用于装运液体的中型散货箱,不得用于装运在50℃时蒸气压力大于110 千帕(1.1 巴),或在55℃时大于130千帕(1.3巴)的液体。
按4.1.1.10(c)计算的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所需的标记试验压力实例
4.1.1.11 装过危险物质的空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必须按本规章对装有该物质的容器所要求的同样方式处理,除非已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任何危险性。
4.1.1.12 按照第6.1 章的规定预定装载液体的每个容器,必须在下列情况下成功地通过适当的密封性试验,并且能够达到6.1.5.4.3 所述的适当试验水平:
(a) 在第一次用于运输之前;
(b) 任何容器在改制或整修之后,再次用于运输之前。
在进行这项试验时,容器不必装有自己的封闭装置。如试验结果不会受到影响,复合容器的内贮器可在不用外容器的情况下进行试验。对组合容器或大型容器的内容器,不需要进行这种试验。
4.1.1.13 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温度下会变成液体的固体所用的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也必须能够装载液态的该物质。
4.1.1.14 用于装粉末或颗粒状物质的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必须防筛漏或配备衬里。
4.1.1.15 塑料桶和罐、硬塑料中型散货箱和带有塑料内贮器的复合中型散货箱,除非有主管当局的另行批准,否则允许运输危险物质的使用期应为从容器的制造日期起五年,除非由于所运输物质的性质,规定了更短的使用期。
4.1.1.16 爆炸品、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除非本规章中有相反的具体规定,第1 类货物、4.1 项自反应物质和5.2 项有机过氧化物所使用的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必须符合中等危险类别(II 类包装)的规定。
4.1.1.17 使用救助容器
4.1.1.17.1 损坏、有缺陷、渗漏或不合格的包件,或者溢出或漏出的危险货物,可以装在6.1.5.1.11 提到的救助容器中运输。这不妨碍按照4.1.1.17.2 的条件使用适当类型和性能水平的较大尺寸的容器。
4.1.1.17.2 必须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或渗漏的包件在救助容器内过分移动。当救助容器装有液体时,必须添加足够的惰性吸收材料以消除游离液体的出现。
4.1.1.17.3 必须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没有造成危险的压力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