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运输的电池和电池组如满足下列要求,即不受本规章其他规定限制:
(a) 对于锂金属电池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超过1 克,对于锂离子电池,瓦特-小时的额定值不超过20Wh;
(b) 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组,合计锂含量不超过2 克,对于锂离子电池组,瓦特-小时的额定值不超过100Wh。受本规定限制的锂离子电池组,须在外壳上标明瓦特-小时的额定值,2009 年1 月1 日前制造的锂离子电池组除外,该日期前制造的锂离子电池组可在2010 年12 月31 日前根据本项特殊规定运输而无需作此标记;
(c) 每个电池或电池组都是经证明符合《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3 节中每项试验的要求的型号;
(d) 电池和电池组,除安装在设备上的之外,应使用内容器包装,将电池和电池组完全包裹。应保护电池和电池组防止发生短路。这包括防止在同一容器内与导电材料接触,导致发生短路。内容器应放在符合4.1.1.1、4.1.1.2 和4.1.1.5 规定的坚实外容器内;
(e) 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和电池组,应防止受到损害和发生短路,设备应配备防止发生意外启动的有效装置。当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上时,设备应使用坚实的外容器包装,容器的制造应采用足够强度的适当材料,设计也与容器的容量和用途相符,除非安装电池组的设备对之已有相当的保护;
(f) 每个包件均须作出以下标记,除非包件内的纽扣电池是安装在设备上的(包括电路板),或设备安装的电池不超过四个,或设备安装的电池组不超过两个:
(一) 根据情况,标明包件内装有“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
(二) 标明包件必须小心轻放,如果包件损坏,有着火的危险;
(三) 标明如包件受到损坏,应当遵守的特别程序,包括检查,如有必要,须重包装;和
(四) 了解其他情况的电话号码;
(g) 每批交运的货物,包含一个或多个按(f)段标记的包件,应附带一份包括以下内
容的单据:
(一) 根据情况,标明包件内装有“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
(二) 标明包件必须小心轻放,如果包件损坏,有着火的危险;
(三) 标明如包件受到损坏,应当遵守的特别程序,包括检查,如有必要,重新包装;
(四) 了解其他情况的电话号码。
(h) 除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组外,每个包件以任何方向进行1.2米跌落试验时都能够不使其中所装的电池或电池组受损,不造成内装物移动,以致电池组与电池组(或电池与电池)互相接触,并且没有内装物释出;和
(i) 除非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上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否则包件总重不得超过30千克。本规章上文及其他地方使用的“锂含量”,是指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阳极中锂的质量。
锂金属电池组和锂离子电池组条目单列,是为了方便使用具体运输方式运输这类电池组,也便于采取不同的应急反应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