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1 A类蓄电池的循环耐久能力试验
5.9.1.1整个试验期间,除低温起动能力试验外,蓄电池均放置在温度为(40±2)℃水浴中,蓄电池上缘露出水面不得超过25mm,蓄电池之间和蓄电池与水浴壁之间的距离,均不得少于25mm。
5.9.1.2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以5I20电流放电1h,随后以(14.8±0.05)V的恒压充电2h(阀控式蓄电池为14.40V±0.05V)最大电流不得超过10I20,组成一次循环,蓄电池连续进行32次这样循环后,开路静置72h,然后以(14.8±0.05)V的恒压充电2h(阀控式电池为14.40V±0.05V)最大电流不得超过10I20,进行补充电,紧接着进行下一个循环耐久试验单元的试验。
注:蓄电池的恒压充电电压值允许制造厂另行确定。
5.9.1.3 32次循环连同紧接着开路静置时间,构成一个循环耐久试验单元的试验。
5.9.1.4蓄电池经过三个这样的试验单元后,再经受32次循环和开路静置72h,蓄电池不经补充电,按5.5进行低温起动能力试验,放电30s,测记蓄电池端电压。
5.9.2 B类蓄电池的循环耐久能力试验
5.9.2.1整个试验期间,除低温起动能力试验外,蓄电池均按5.9.1.1的要求,放置在温度为(40±2)℃水浴中。
5.9.2.2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以(14.8±0.05)V的恒压充电5h(阀控式蓄电池为14.40V±0.05V)最大电流不得超过5I20,随后以5I20电流放电2h,组成一次循环,蓄电池连续进行14次这样循环后,以(14.8±0.05)V的恒压充电2h(阀控式电池为14.40V±0.05V)最大电流不得超过5I20,进行补充电,然后开路静置70h,紧接着进行下一个循环耐久试验单元的试验。
注:蓄电池的恒压充电电压值允许制造厂另行确定。
5.9.2.3 14次循环连同紧接着的开路静置时间,构成一个循环耐久试验单元的试验。
5.9.2.4蓄电池经过14次循环放电终止时,单体蓄电池平均不得低于10.00V。
5.9.2.5蓄电池经过5个这样的试验单元后,不经补充电,按5.5进行低温起动能力试验,放电30s,测记蓄电池端电压。
要求:A类蓄电池按5.9.1试验时,以IS电流放电30s,蓄电池端电压不得低于7.20V。
B类蓄电池按5.9.2试验时,以IS电流放电30s,蓄电池端电压不得低于7.20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