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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JIS C8711:2006 含碱性或其它非酸性电解液的二次电池单体和电池:便携式锂二次电池单体或电池

来源:吴江电池产品检测实验室 | 时间:2011/8/24 9:27:00 |  【字号:
 

IEC 61960 Secondary cells and  batteries containing  alkaline or other non-acid electrolytes -Secondary lithium cells and  batteries for portable applications

试验项目

章节号

标准要求

标志

5.3

每个电池或电池单体都应印有包含下述信息的清楚、耐久的标志:rechargeable Li or Li-ion;

5.1规定的电池或电池单体的命名;

可充电锂或锂离子;

极性;

制造日期(可以用数码表示);

制造商或供应商的名称或标识。

电池的标志应包括下述内容:

额定容量;

标称电压。

充电程序

7.1

充电前,电池或电池单体应在20±5下以0.2ItA恒流放电至指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除非本标准中另有说明,电池或电池单体应在20±5的初始温度下用始终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电。

20放电性能

7.2.1

步骤1-电池或电池单体应按照7.1的规定充电。

步骤2-电池或电池单体应在20±5的初始温度下贮存不少于1h,不多于4h

步骤3-电池或电池单体应在20±5下以0.2ItA恒流放电,直到电压达到指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步骤4-在步骤3中放出的电量(AH)应不低于制造商声明的额定容量的100%。步骤14可以最多再重复4次,直到能满足上述要求。

低温放电

7.2.2

步骤1-电池或电池单体应按照7.1的规定充电。

步骤2-电池或电池单体应在-20±2的初始温度下贮存不少于16h,不多于24h

步骤3-电池或电池单体应在-20±2下以0.2ItA恒流放电,直到电压达到指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步骤4-在步骤3中放出的电量(AH)应不低于表3中规定的数值。(单体不低于30C5AH,电池不低于30C5AH)

20高倍率放电容量

7.2.3

步骤1-电池或电池单体应按照7.1的规定充电。

步骤2-电池或电池单体应在20±5的初始温度下贮存不少于1h,不多于4h

步骤3-电池或电池单体应在20±5下以1.0ItA恒流放电,直到电压达到指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步骤4-电池或电池单体在步骤3中放出的恢复电量(AH)应不低于表3中规定的数值。(单体不低于70%C5AH,电池不低于60%C5AH

荷电保持和恢复

7.3

本测试第一确定电池或电池单体长期放置后的电荷保持能力,第二确定经随后充电后的电荷恢复能力。

步骤1-电池或电池单体应按照7.1的规定充电。

步骤2-电池或电池单体应在20±5的初始温度下贮存28d

步骤3-电池或电池单体应在20±5下以0.2ItA恒流放电,直到电压达到指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步骤4-放置28d后电池或电池单体在步骤3中放出的电量(AH)应不低于表3中规定的数值

步骤5-电池或电池单体应在步骤3后的24h内应按照7.1的规定充电。

步骤6-电池或电池单体应在20±5的初始温度下贮存不少于1h,不多于4h

步骤7-电池或电池单体应在20±5下以1.0ItA恒流放电,直到电压达到指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步骤8-电池或电池单体在步骤7中放出的恢复电量(AH)应不低于表3中规定的数值。(电荷保持能:单体不低于70%C5AH,电池不低于60%C5AH;电荷恢复能力:(单体不低于85%C5AH,电池不低于85%C5AH))

长时间贮存后荷电保持和恢复能力

7.4

本测试确定电池或电池单体在50%容量下长时间放置,经随后充电后的电荷恢复能力

步骤1-电池或电池单体应按照7.1的规定充电。

步骤2-电池或电池单体应在20±5下以0.2ItA恒流放电2.5小时。

步骤3-电池或电池单体应在40±2的初始温度下贮存90d

步骤4-电池或电池单体用制造商声明的方法在20±5的初始温度下充电。

步骤5-电池或电池单体应在20±5的初始温度下贮存不少于1h,不多于4h

步骤6-电池或电池单体应在20±5下以0.2ItA恒流放电,直到电压达到指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步骤7-电池或电池单体在步骤6中放出的恢复电量(AH)应不低于表3中规定的数值(单体不低于50C5AH,电池不低于50C5AH)。步骤45可以最多再重复4次,直到能满足上述要求

循环耐久性

7.5

步骤1-电池或电池单体应按照7.1的规定充电。

步骤2-电池或电池单体应在20±5的初始温度下以0.2ItA恒流放电,直到电压达到指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步骤3-电池或电池单体应使用制造商声明的方法在20±5的初始温度下充电。为调度方便,电池和电池单体可以在步骤23之间及步骤3后贮存最多1h

步骤4-电池和电池单体应按照步骤23的要求连续充/放电,直到其释放的能量不到额定容量的60%。

步骤5-按照步骤4的判断准则停止测试前步骤23重复的次数不应少于表3中规定的数值(单体400次,电池300次)。

电池内阻

7.6

步骤1-电池或电池单体应按照7.1的规定充电。

步骤2-电池或电池单体应在20±5的初始温度下贮存不少于1h,不多于4h

步骤3-内阻的测量应按照7.6.17.6.2的要求在20±5的初始温度下进行。

静电放电(ESD

7.7

本测试应按照IEC 6100042关于电子放电的要求(参见18节)进行。本测试应在4KV的接触放电和8KV的空气放电条件下进行。(电池的防护装置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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