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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池指令2006/66/EC

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 时间:2011/6/17 11:00:00 |  【字号:

2006年5月2日,欧盟通过了第98号新电池指令草案,同年9月6日,新电池指令2006/66/EC开始实施,同时废除原有的电池指令(91/157/EEC)及其修订条文(98/101/EC和93/86/EEC)。各成员国必须于2008年9月26日前将新电池指令转化为本国法例。

1. 指令的目的
    该指令旨在减少有害电池及蓄电池的产量,提高旧电池及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及循环再造率,增加收集及回收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物的数量。

2. 指令涵盖的产品范围
    指令涵盖了所有的电池种类(成员国安全及军事装备所用电池、太空用电池除外)。较只适用于含若干镉、汞、铅的旧电池指令91/157/EEC,范围有所扩大。

3. 指令的内容
    (1) 禁止电池中汞含量超过0.0005%(汞含量超过2%的纽扣电池除外);禁止便携电池和蓄电池中的镉含量超过0.002%(报警系统、医疗设备及无绳电动工具用电池除外)。
    (2) 市场上所有耗用的电池均需要回收。2012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应达25%,2016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应达45%。
    (3) 电池的再利用率在2011年应达到以下目标:铅酸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65%,镍镉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75%,其他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50%。
    (4) 最终用户需要通过以下方式被告知:
经由宣传材料,告知电池或蓄电池中的物质对环境及人体的潜在影响、废弃电池弃置时的收集及回收方法;
在销售点直接被告知;
在电池上进行可视标识,应涵盖以下信息:回收标志,电池或蓄电池的容量、化学符号Hg,Cd 和Pb(若汞、镉和铅的含量分别超过0.0005%、0.002%和0.004%)。
    (5)  电池生产商(包括在成员国市场出售电池的每家生产商)必须承担回收及处理费用。若电器或电子产品内装有电池,该生产商也被视为“电池生产商”。电池生产商须在其出售电池的欧盟成员国注册。
 
4. 电池指令的修订
指令2008/12/EC(2008年3月11日发布):该指令对新电池指令2006/66/EC中涉及的委员会的权限进行了修订;
指令2008/103/EC(2008年11月19日发布):该指令就电池及蓄电池的销售对新电池指令2006/66/EC进行了修订;
委员会决定2008/763/EC:针对最终用户建立一个便携电池及蓄电池销售的通用的计算方法。
委员会决定2009/603/EC,关于制造商的注册要求。
委员会决定2009/851/EC,为各成员国执行电池指令2006/66/EC的情况建立调查问卷报告。
欧盟委员会 (EU) 于2010年11月29日 (L313)采纳(EU)No 1103 / 2010法规,建立有关可携式二次电池 (可充电)、汽车电池和蓄电池的容量标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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