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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100-2003 碱性或其他非酸性电解液的二次电池和电池组—密封金属氧化物镍可充单体电池

来源:吴江电池产品检测实验室 | 时间:2011/6/13 15:37:00 |  【字号:
 

  

GB/T 15100-2003(IEC 61436-1998)碱性或其他非酸性电解液的二次电池和电池组—密封金属氧化物镍可充单体电池

试验项目

章节号

标准要求

标志

2.2

除订购方另外有要求外,无连接片的每只电池均应给出下列永久性标志:

——密封金属氧化物镍可充电池或Ni-MH

——电池型号(按2.1规定);

——额定容量;

——标称电压;

——推荐的充电率和时间;

——极性;

——制造日期(可用代码);

——制造商或供应商的名称或商标(标志)。

注:如果带有连接片的密封金属氧化物镍可充单体电池是电池组的组成部分时,一般不需要标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电池组本身标有上述内容。

试验的充电程序(方法)

4.1

除标准另有说明外,试验的充电方法是在环境温度为20℃±5条件下,以恒电流0.1ItA充电16小时。

充电前,电池应在20℃±5条件下以0.2IrA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1.0V

20放电性能

4.2.1

电池应按4.1充电,充电后电池应在环境温度为20℃±5条件下搁置1h-4h。然后在此环境温度下按表3(如下表)规定放电。放电持续时间不少于表3规定的最短持续放电时间。

放电条件

最短持续放电时间

放电电流/A

终止电压/V

0.2Ita

1.0

5h

1Ita

0.9

42min

a 该试验允许进行5次循环,当任一次循环结束满足要求时,可停止试验。

 

0放电性能

4.2.2

电池应按4.1充电,充电后电池应在环境温度为0℃±2条件下搁置16h-24h。然后在此环境温度下按表4(如下表)规定放电。放电持续时间不少于表4规定的最短持续放电时间。

放电条件

最短持续放电时间

放电电流/A

终止电压/V

0.2Ita

1.0

4h

1Ita

0.9

36min

 

荷电保持能力

4.3

荷电保持能力应采用下列试验进行检测。电池按4.1规定充电后,应在环境温度为20±2的条件下开路搁置28d,搁置期间允许短时间温度在20±5范围内变化。电池在20条件下搁置28d后,应在4.2.1规定条件下以0.2Ita 恒流放电。持续放电时间不少于3h

循环寿命

4.4

循环寿命试验前,电池应以0.2Ita 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1.0V。所有型号的电池都应在环境温度为20±5的条件下进行下面的寿命试验。充放电应按表5中(如下表)规定的条件始终以恒流进行,试验期间,应防止电池外客温度超过35,必要时可采取潜质通风措施。

注:决定电池性能的是电池的实际温度,而不是电池的环境温度。

重复1-50次循环,直至出现任一个第50次循环的放电时间少于3h为止,这时按照第50次循环的规定再进行一次循环。

当两个这样的连续循环的持续放电时间均少于3h时,寿命试验终止,试验结束时,循环次数应不少于500次。

循环次数

充电

充电态搁置

放电

1

0.1ItA,16h

0.25ItA,

2h50min b

2-48

0.25ItA,

3h10min

0.25ItA,

2h50min b

49

0.25ItA,

3h10min

0.25ItA,

放电至电压1.0V

50

0.1ItA,16h

1h-4h

0.25ItA,

放电至电压1.0V a

a 电池在完成50此循环后,允许开路搁置足够的时间,以便正好隔两周开始第51个循环。在第100150200250300400次和第450次时可采取同样的方法(程序)

b 如果放电电压低于1.0V,则放电可以停止。

 

过充电

4.6

电池耐过充电的能力应通过下列试验进行检测

电池应在环境温度为20±5的条件下,以恒电流0.1ItA充电48小时。充电后,在相同温度下搁置1h-4h

然后,电池在为20±5的条件下,以恒电流0.2ItA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1.0V,放电时间不少于5h

安全装置动作

4.7

警告:进行本试验时,应非常小心。电话次应分别进行试验,不符合要求的电池,即使切断充电电流也会发生爆炸,因此试验应在保护装置中进行。

为证实当电池内压超过安全装置动作的临界值时,电池的安全装置将会动作,释放气体。应进行下述试验。

电池在为20±5的条件下以恒电流0.2ItA恒流强制放电至终止电压0V。然后将电流增至1ItA,并在相同的环境温度下保持60分钟。此期间及放电结束后,电池不会破裂或爆炸,但允许漏液和变形。

贮存

4.8

贮存试验前,电池应按4.1规定充电,然后在平均温度20±5、相对湿度(65±20%的条件下开路搁置12个月。

贮存期间,环境温度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超过20±10的范围。

贮存期满后,电池应按4.1规定进行放电和充电,并以4.2.1规定的0.2ItA恒流放电。

20条件下贮存12个月后,放电持续时间应不少于4h。允许电池经5次充放电循环后达到容量要求。

注:随后的质量检验过程中,在电池的贮存放电取得满意的结果前,可同意暂时认可电池性能。

内阻

4.9

密封金属氧化物镍可充单体电池的内阻应用交流法和直流法检验。

在同一个电池上用交流和直流两种方法进行内阻测量时,应先用交流法,随后用直流法。在此情况下,就无须在交流法和直流法测量之间对电池进行放电和充电。

测量前,电池应以0.2ItA放电至终止电压1.0V,然后再按4.1充电,充电后电池在20±5的环境下搁置1h-4h

4.9.1交流内阻的测量

对电池施加频率为1.0Hz±0.1kHz的交流电流Iar.m.s1s~5s,测量交流电压Uar.m.s)。交流内阻Rac按下列计算:Rac=Ua/Ia(Ω)

4.9.2交流内阻的测量

电池以恒电流I1持续放电10s,放电10s后测量并记录放电电压U1;然后立即将电流增加恒流I2持续放电3s,放电3s后测量并记录放电电压U2.

所有电压的测量都应在电池的极端进行,并与传导电流的触电分开。

电池的直流内阻Rdc按下列计算:Rdc=U1-U2/I2-I1(Ω)

碰撞试验

5

电池的耐机械冲击能力应按GB/T2423.6-1995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随即抽取电池以备试验用。如果是圆柱电池,半数电池的碰撞方向与电池的高度方向(轴向)平行,另半数电池的碰撞方向应垂直于电池的高度方向。

如果是小方形电池,则每只电池必须在三个相互垂直轴线的两个最容易损坏的方向上进行碰撞试验。

每只试验电池应安装固定。适合的安装方法是用强粘接力环氧树脂胶将电池粘在至少5mm厚的钢板上。根据试验电池的冲击方向,可将电池底或者侧壁与安装板粘接在一起。

然后每只电池应按4.1固定进行充电。充电完成后进行碰撞试验,所采用的碰撞试验机应符合GB/T 2423.6-1995的要求。

碰撞试验应在20±5的环境温度下,按下列条件进行:

-峰值加速度(A98m/s 210g

-脉冲宽度(D16ms

-相应速度变化1.00m/s

-碰撞次数1000±10.

碰撞试验完成后,每只电池应在20±5的环境温度条件下搁置1~4h。然后在相同的温度条件下,以0.2ItA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1.0V,放电时间不少于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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