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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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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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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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制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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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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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可采用下列制式之一进行充电
a)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以0.2C5A充电,当电池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1C5A,最长充电时间不大于8h,停止充电。此充电制式为检验的仲裁充电制式。
B)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以1C5A充电,当电池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1C5A,最长充电时间不大于8h,停止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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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C5放电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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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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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按5.3.2.2规定充电后搁置0.5h~1h,在20℃±5℃的温度下以0.2C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不低于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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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5放电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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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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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按5.3.2.2规定充电后搁置0.5h~1h,在20℃±5℃的温度下以1C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1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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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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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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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按5.3.2.2规定充电后,将电池放入55℃±2℃的高温箱中恒温2h,然后以1C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1min,该试验结束后,将电池取出在环境温度20℃±5℃条件下搁置2h,然后目测外观,应无变形,无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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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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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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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按5.3.2.2规定充电后,将电池放入-20℃±2℃的低温箱中恒温16h~24h,然后以0.2C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不低于3h。该试验结束后,将电池取出在环境温度20℃±5℃条件下搁置2h,然后目测外观,应无变形,无爆裂。
对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电池按5.3.2.2规定充电后,将电池放入-10℃±2℃的低温箱中恒温16h~24h,然后以0.2C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不低于3.5h。该试验结束后,将电池取出在环境温度20℃±5℃条件下搁置2h,然后目测外观,应无变形,无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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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电保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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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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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按5.3.2.2规定充电结束后,在环境温度为20℃±5℃的条件下,将电池开路搁置28d,再以0.2C5A电流进行放电至终止电压。其放电时间应不低于4.2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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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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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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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以1C5A充电,当电池端电压达到限制电压时,该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20mA,停止充电,搁置0.5h~1h,然后以1C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结束后,搁置0.5h~1h,再进行下一个充放电循环,直至连续两次放电时间小于36min,则认为寿命终止。电池循环寿命应不低于3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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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定湿热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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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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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按5.3.2.2规定充电结束后,将电池放入40℃±2℃,相对湿度为90%~95%的恒温恒湿箱中搁置48h后,将电池取出在环境温度为20℃±5℃的条件下搁置2h,目测外观,电池外观应无明显变形、锈蚀、冒烟或爆炸;再以1C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不低于36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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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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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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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按5.3.2.2规定充电结束后,将电池直接安装或通过夹具安装在振动台的台面上,按下面的振动频率和对应的振幅调整好设备,X,Y,Z三个方向每个方向上从10Hz~55Hz循环扫频振动30min,扫频速率为1oct/min;10Hz~30Hz,0.38mm,30Hz~55Hz,0.19mm。
电池外观应无明显损伤。漏液。冒烟或爆炸,电池电压应不低于n*3.6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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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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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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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按5.3.7.2规定试验结束后,将电池平均按X、Y、Z三个垂直轴方向直接或通过夹具坚固在台面上,按下述要求调好加速度、脉冲时间,进行碰撞试验。
脉冲峰值加速度:100m/s2
每分钟碰撞次数:40~80
脉冲持续时间:16ms
碰撞次数:1000±10
碰撞结束后将电池自试验台取下,电池外观应无明显损伤。漏液。冒烟或爆炸,电池电压应不低于n*3.6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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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跌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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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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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按5.3.7.3规定试验结束后,将电池样品由高度(最低点高度)1000mm的位置自由跌落到置于水泥地面上的18mm~20mm厚的硬木板上,从X、Y、Z正负方向(六个方向)每个方向自由跌落1次。自由跌落结束后,将电池以1C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然后按5.3.2.4规定进行充放电循环,至放电时间符合4.7.4的规定,即可终止充放电循环,充放电循环次数应不多于3次。
4.7.4电池应不漏液、不冒烟、不爆炸,能插入蜂窝电话,锁扣可靠;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1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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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安全保护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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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充电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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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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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按5.3.2.2规定充电后,用恒流恒压电源持续给电池加载8h,恒流恒压源电压设定为2倍标称电压,电流设定为2C5A的外接电流。电池应不爆炸、不起火、不冒烟或漏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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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放电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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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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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以0.2C5A放电至终止电压后,外接(30×n)Ω负载放电24h.电池应不爆炸、不起火、不冒烟或漏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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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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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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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按5.3.2.2规定充电后,将正负极用0.1Ω电阻器短路1h电池应不爆炸、不起火、不冒烟或漏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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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所用的锂电池单体电池若已通过安全认证或能提供制造厂进行下述四项安全试验的报告,则不进行本条规定的试验。
下述试验应在有强制排风条件及防暴措施的装置内进行。在试验前所有电池都要按照5.3.2.2规定充电,并搁置24h后,再进行以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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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物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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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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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放置于冲击台上,将10kg重锤自1m高度自由落下,冲击已固定在夹具中的电池(电池的面积最大的面应与台面垂直)。电池允许发生变形,但应不起火,不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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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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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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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应放置于热箱中,烘箱应以(5℃±2℃)/min的速率升温到150℃±2℃,并恒温30min。但应不起火,不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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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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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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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试验应在拆除电池外保护线路后进行。将接有热电偶的电池置于通风橱中,连接正负极于一恒流恒压电源,调节电流至3C5A,电压为n×10V,然后对电池以3C5A充电,直到电池电压为n×10V,电流降到接近0A。试验过程中监视电池温度变化,当电池温度下降到比峰值低约10℃时,结束试验。
但应不起火,不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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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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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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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试验应在拆除电池外保护线路后进行。
将接有热电偶的电池置于通风橱中,短路器正负极(线路总电阻不大于50mΩ),试验过程中监视电池温度,当电池温度下降到比峰值低约10℃时,结束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外部温度不得高于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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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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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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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贮存的电池应选自生产日期到试验日期不足3个月的电池,电池贮存前应按5.3.2.2规定的制式给电池充入40%~50%的容量,然后在环境温度20℃±5℃,相对湿度45%~85%的环境中贮存。(贮存12个月)贮存期满后,电池按5.3.2.2进行充放电。放电时间不小于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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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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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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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电池上应有下列中文标志:产品名称、型号、标称电压、额定容量、充电限制电压、执行标准编号、正负极性、制造日期或批号、制造厂名、商标和警示说明,其中允许将执行编号、厂址、邮编和联系电话标识在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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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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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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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电池外表面应清洁,无机械损伤,触点无锈蚀;
b)电池表面应有必须的产品标示(见7.1)
c)与蜂窝电话或模拟装置配合,开机应工作正常,锁扣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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